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通知提出了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七项主要措施,其中第七项措施为“行政机关带头节约粮食”,要求“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
网络媒体和网友一向是很敏感的,人们很快注意到了国办通知中关于“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的内容。多家网站就此新闻制作了“国务院发文要求‘加强粮食节约,严禁公款大吃大喝’”、“国办:领导干部要带头反对浪费,严禁公款吃喝”之类的标题,许多网友也围绕“严禁公款吃喝”的问题积极发言,给人的印象是,国务院办公厅此次发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重申纪律和禁令,狠刹公款吃喝之风。如此解读当然有“以偏概全”之嫌,相较之下,新华社的电题“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加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工作”显得更实在,也更加符合国办通知的主旨。
不过,也不必过于责怪网络媒体和网友的“以偏概全”,因为公款大吃大喝问题是中国社会中一个长期未能根治的痼疾。在这次国办下发的通知中,行政机关带头节约粮食、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只是七项措施中的一项,但仍然更多地吸引了人们的眼球,并被寄予了很大的希望。这样的“以偏概全”大约会让有关部门感到意外,却也是一种直观的民意表达,值得认真听取并予以高度重视。
究竟如何才能遏制公款大吃大喝,是一个始终无法回避的严峻课题。国办通知中提到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颁布于2006年10月,其中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提倡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请”,只是具体到各个地方和部门,对于何为正常的公务接待、何为公款大吃大喝,仍然缺乏明确的规范与可操作的界定标准。记得以前曾有文件规定,公务招待的标准是“四菜一汤”,然而一些地方“因人配方”,搞成了“一等人山珍海味甲鱼汤,二等人鸡鸭鱼肉三鲜汤,三等人白菜萝卜豆腐汤”,轻而易举就化解了“四菜一汤”的限制,以公务招待之名大行公款大吃大喝之实。
在刑法中增设“挥霍浪费罪”,给公款大吃大喝者定罪立法,是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和研究者提出的另一个思路。去年10月,浙江还出现了一个将公款大吃大喝者课以刑责的司法判例———浙江舟山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一名镇卫生院院长有期徒刑11年,被告用于公款吃喝的44万余元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这个判例能在公款吃喝行为“入罪”的问题上有所突破,主要还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而不是由于法官获得了一个可以区分正常公务接待和公款大吃大喝的标准。欲遏制公款大吃大喝,还是要从确立标准、完善规制的“小处”着手,最终提高到严格财政预算管理、建立完备的现代财政预算制度的层面上来。
反对公款大吃大喝,既不需要以节约粮食、反对浪费的名义,也不需要以加强作风建设或反腐倡廉等其他事项作为名义,它本身就是一个不言而喻无可置疑的理由。如果反对大吃大喝还需要找出什么特别的理由,只能说明这方面的工作还做得很不够,需要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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