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操作住房“灰色消费”
在受访专家看来,我国现有体制下,除少数腐败官员通过非正常渠道拥有住房外,大部分的中高级官员,还能享受机关在住房方面的各种优惠政策,不用像普通百姓一样,去市场上购买高价商品房。
上世纪90年代末“房改”之前,我国官员就是住房条件相对较好的群体。尽管后来停止了福利分房,但各级机关以种种名目操作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却从没有停止过。
本刊记者了解到,一些地方官员住房灰色消费方面,操作手段可谓五花八门、花样翻新——内定开发商超低价拍地,建好房再以低价让官员“团购”;引入开发商进行开发,所建成商品房却按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核定价格,等等。
据报道,2007年年初,开发商在某沿海大省省会城市建起了面积严重超标的经济适用房,最小的160平方米,最大的295平方米。面积严重超标的经济适用房一共是8栋楼房,全部被省直机关买走。
有些中高级官员还利用个人职务影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向开发商购置限价房、商品房等。有些甚至要求本单位出资,为个人购买住房或者采用换房的方式,得到超标准的大面积住房,然后以低价格个人购买,从中牟取私利。
“在单位自建房使用划拨土地上,对经济适用房的特殊优惠很多,不但免交大部分税费,还可享受免交土地出让金,因此这类住房的价格,要远远低于市场上的商品房。”接受本刊采访的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汪玉凯教授指出,“单位自建房,在商品房的价格还没有大幅上扬的情况下,问题还不很突出。但是当房价大幅度飙升,像目前北京房价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单位自建房的成本和市场就会形成很大反差。从而引发公众的不满。”
为此,汪玉凯教授建议:“需要重新审视目前的官员住房制度,并尽快加以完善。避免由于制度方面的缺失,造成公众与政府的冲突。”
据知情人透露,随着近年异地为官现象增多,有些异地任职的中高级官员更是以暗箱操作手段多占公房。比如有些官员在原单位,就已享受住房制度改革的优惠政策。在交流异地后,他们又由现任职单位为其购买商品房,然后他们以各种理由,以便宜的价格买下。等再次交流时,下一个单位又为其购买商品房,再以低价购为己有。反复倒腾,几年下来,就占有多套房子。
官员住房离阳光有多远?
据介绍,我国中高级官员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基本是中央管中央,地方管地方。但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极其不平衡,官员住房标准差异还较大,也缺乏有效的官员住房监管体系。
针对官员住房腐败问题,中央和地方曾出台过一些文件加以规范。1999年8月16日,中央办公厅颁布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干部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
2005年11月,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厅以上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通知》规定,正省级220平方米、副省级190平方米、厅级120平方米。
尽管如此,官员住房腐败问题,多年来一直为公众所诟病。更有甚者,有些官员还在公共区域大肆建造“官员别墅”。比如2007年,一些官员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江西庐山风景区的莲花洞森林公园内损毁国家生态公益林,违规兴建私家别墅,导致这一景区抢建别墅成风。
说来,官员住房问题与某些政策规定的“灰色”地带有关。如有红头文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可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建造成本价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
此外,该文件还有一条:“有建房土地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本单位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经此政策演变,口子越开越大,一些地区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争相仿效。
“官员住房腐败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广泛性等特征,查处难度比较大。”李成言教授认为,“但最主要的原因,却是我国没实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官员住房消费不公开、不透明,同时对官员违规行为的查处,在制度层面上的相关规章,虽可供借鉴,但可操作性差,处罚也缺乏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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