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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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0年02月09日 14:36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天(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新闻发言人指出,《意见》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性文件,对做好刑事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意见》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意见》共计四十五条,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以及“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五个部分。

  新闻发言人介绍了《意见》的四个特点:

  一是强调宽严并用,反对偏轻偏重。

  宽严并重、宽严并用、宽严平衡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定《意见》的出发点。一方面,《意见》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强调对严重刑事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在明确严惩的对象和范围的同时,还对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强调的应予从“严”的情况作出规定。对于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问题,《意见》也专门作出规定:“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另一方面,《意见》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情形以及如何正确把握从宽情节。《意见》对于司法实践中有分歧意见的问题,也特别予以明确。如规定“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二是强调处理好政策和法律的关系。

  《意见》特别强调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确保贯彻政策不违背法律,执行法律又能充分体现政策精神。《意见》明确,“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同时规定,“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为我们在司法活动中科学、适时、正确地贯彻政策留下了空间。

  在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上,《意见》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提出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提出原则性的指导意见;二是对法律虽有规定,但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进行明确;三是对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提出处理的原则;四是对一些原则性的刑事政策进行了具体阐释。

  三是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其目的不仅仅在于为刑事司法活动提供明确的政策标准和界限,规范司法行为,更深远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如《意见》专门规定:“要尽可能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多做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的辨法析理工作,以更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充分发挥被告人、被害人所在单位、社区基层组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近亲属在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协调各方共同做好促进调解工作,尽可能通过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以此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强调制度保障,力求收到实效。

  为了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意见》强调加强相关的工作机制建设,将工作机制问题单列为一个部分,专门作出了规定。

  《意见》要求不断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案例指导、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意见》还规定,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官考评机制、人民法院与相关政法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等,这些都将为人民法院全面、深入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新闻发言人指出,在今后的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意见》在审判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

  本网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举办全国高级、中级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培训班,在法治理念、专业知识、审判技能等方面进行集中培训。届时,对《意见》的学习领会将作为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党和国家基本刑事政策的能力。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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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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