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法不容情,能容“钱”吗?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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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法不容情,能容“钱”吗?
2010年02月11日 14:50 来源:海南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法律当然不能成为“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但是法律同样也并非铁板一块,具体到每个个案,更是千差万别。法律的最终目的其实并非为了惩罚而惩罚,宽严相济不仅是法律精神的题中应有之意,司法调解更是法律不可或缺的功能与环节。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轻的案件引入“赔钱减刑”、“花钱买命”,其实无关对犯罪分子的法外开恩,而不过是对法律调解功效的善用,让法律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能更加游刃有余,并充分发挥其最大效益罢了。

  不难设想,既然只是婚姻家庭之类的民间纠纷所引发的犯罪行为,相比让当事人把“牢底坐穿”,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更多的补偿和慰藉,其实才更加务实。从这个意义上说,“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等司法机制的引入,倒也不失为各取所需的双赢之举。事实上,犯罪行为当然应该受到惩罚,但是,犯罪其实更多是个社会问题,更是社会在为自身的不公平和不完善偿付代价。这个时候,显然并不能一股脑的将罪错全部推到当事人身上。不仅如此,惩罚从来不是法律的目的,“治病救人”才是法制的宗旨,适当引入“赔钱减刑”、“花钱买命”以激发犯罪分子积极赔偿的动力,减小受害者的损失,不仅无损于法律权威性,法律的精神,司法的智慧,倒是得到了彰显,法律的社会效益也有望得以最大化。

  不过,有道是“法不容情”,连“情”都不能容的法律,假如容起了“钱”,法律的权威性会否遭遇弱化,法律会否因为“钱有可原”而大打折扣,法制会否失去它最初的效力,也的确令人担忧。事实上,“赔钱减刑”、“花钱买命”无论如何都是一种交易行为,当钱可以买刑甚至可以买命,打开了这个口子,会否成为司法腐败与人情官司的通道,也同样令人忧虑。

  假如初衷不错的“赔钱减刑”到了具体执行过程中却异化成了“钱有可原”、“钱大于法”,甚至连最基本的法律原则都被抛弃,显然是对其初衷的违背。一言以蔽之,在一定前提下引入“赔钱减刑”、“花钱买命”当然不无道理,但如何拿捏其中分寸,并确保“法不容钱”,无疑兹事体大。 □ 吴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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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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