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赔钱减刑”应置于阳光之下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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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赔钱减刑”应置于阳光之下
2010年02月11日 15:54 来源:武汉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最高法昨日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此前在各地争议颇大的刑事案件中“赔钱减刑”、“花钱买命”,此次得到最高司法机关的明确回应。

  钱能不能买命,争议由来已久。《红楼梦》里,贾雨村判薛家杀人案。贾法官最初也拟法办凶手,却因薛家家势,并牵扯到法官自身,只好令其赔付“许多烧埋银子”,被害人“无甚话说”。

  此案可谓“花钱买命”的典型判例,无人上诉也无人上访,大抵可称为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只不过,这一回的标题叫“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以表达作者的司法立场。

  清代大管家和珅发明了一种“议罪银”制度,得到了最高首长乾隆的首肯。有罪的官员交一笔钱到皇帝的小金库,皇帝挥笔减刑——这种制度饱受后世诟病。

  从形式上看,现在的“宽严相济、赔钱减刑、花钱买命”与古代这些案例并无不同,但事实上,这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法治的趋同方向。

  判刑的目的是什么呢?惩治犯罪行为而非犯罪人。法治的目的是什么呢,是减少恶行,增加善行,而非循环反复的报应。因此,从理论上说,赔钱减刑并无大过。就现实而言,全国各级法院最大的难题是执行问题,一纸判决下来了,施害者入狱,谁来承担附带的经济赔偿?被害人常常是人财两空的。

  “赔钱减刑”被公众忧虑最多的,是有权有势者可以借此脱壳,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这些最高法是有解释的,县处以上干部减刑是要开庭审理的,赔钱减刑也有一定适用范围。

  事实上,人们真正忧虑的东西,不在案件的当事人,而在案件的审理人。

  葫芦案的“糊涂处”,并不是案件结果,而在审理过程的暗箱操作,还有法官的循私枉法。议罪银的诟病之处,在于钱不是赔偿给了受害人,而是充了皇帝的小金库。这些不是法律条文的不公,而是司法过程的不公,法律条文没有成为惩恶扬善的戒尺,而成了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利己工具。

  所以,无须回避,司法腐败才是“赔钱减刑”最大的暗礁。在“彭水诗案”、“志丹短信案”“段磊诽谤案”等事件中,行政干涉司法的痕迹已经很重,“许霆案”、“习水公职人员嫖幼案”等案件证明,司法公正尚需媒体公开和监督来保证公平;而司法高官黄松有、张弢等人落马,让人们感受到,司法仍在负重前行,司法腐败才会造就法律最大的不公。

  所以,在一个法理和法律规定都看似无甚瑕疵的条文中,一个“等”字就可让人浮想联翩,意忿难平。所以,在中国的司法之路上,目前最需要的,还不是字斟句酌,而是法庭上空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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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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