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煤炭局巨贪官员两次外逃被抓获刑无期——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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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煤炭局巨贪官员两次外逃被抓获刑无期
2010年02月23日 11: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社长春2月23日电 吉林省煤炭局大连海外发展公司经理王延林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278万元人民币,另挪用公款596.7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造成国有财产巨大损失无法挽回。日前,王延林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据吉林省当地媒体报道,2004年5月份,王延林因涉嫌贪污被“双规”。6月4日凌晨,王延林逃脱。

  此后办案人员查出,王延林于1999年6月使用伪造文件、虚构法人代表的手段,在长春注册成立鸡西矿务局平岗煤矿多种经营公司长春销售处,涉嫌偷税。2005年12月30日,警方在大连市将王延林抓获。2006年7月31日,王延林因犯偷税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7年12月4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将王延林涉嫌贪污一案交九台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经询问证人,掌握了王延林个人成立长春销售处,并从大连海外公司支走大笔款项用于销售处经营的线索。

  2008年6月19日,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王延林涉嫌挪用公款罪,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当时王延林在逃,检察院对其网上通缉。当年8月14日,王延林再次落网。

  2009年10月29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延林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王延林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侵吞巨额国有财产,挪用公款归其个人用于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前其已归还部分财物价值300万余元,对挪用公款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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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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