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国人洋人“同命不同价”并无不妥——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新京报:国人洋人“同命不同价”并无不妥
2010年02月25日 02:37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去年湖南衡阳一起车祸引发损害赔偿诉讼,年底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新加坡籍人士的遗属高额赔偿。一时间,外国人与中国人同命不同价的消息,引来网民热议不断,反应两极。尽管赞赏者不乏其人,但更多的人不表赞成,冷嘲热讽者有之,愤怒声讨者亦有之。

  同命同价诉诸道德直觉———人人平等,何其庄严神圣,最打动人心。判决之所以让广大中国网民心潮难平,则是我国二元结构下城乡分治,农民与市民死亡赔偿金悬殊,本已让国人难以接受。如今,数年前加入外国籍的同胞,死后竟获“超国民待遇”,伤害民族感情甚巨。同命不同价,作为众矢之的,自然招致物议,几乎人人喊打,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可是,不妨心平气和审视此案。首先,出生于中国大陆,数年前留学随后入籍新加坡的陈某,不幸车祸丧生。国内父母悲痛之余,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400万元。理由无外乎独子身故,父母20余年所投入巨额人力财力,如流水一去无归,破碎家庭风雨飘摇,晚景堪忧,令人同情。

  其次,就法言法,来看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符合国际惯例精神,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陈某乃本案中唯一的外国人,理当适用我国法律。

  再看最令人关注的死亡赔偿标准问题,我国法律中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法律中对在华死于交通事故的外国人却无规定,是否按照事发地当地标准计算赔偿金,即外国人与中国城镇居民同命同价,学界也有不同声音。毕竟在华外国人轮船或飞机失事,死亡赔偿金均大大高于国人赔偿标准。前者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后者为7.5万美元,交通方式纵然有别,赔偿标准终不宜过于悬殊。

  有鉴于此,一审法院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同时采纳衡平原则,判决在8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予以赔偿,很难说有法律适用错误。

  平心而论,人的生命权平等,系强调法律地位平等,而非数学意义上的绝对相同。各国立法对于死亡赔偿金主要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以死者近亲属的扶养费损失以及精神损害为基准;二是以死者预期收入损失为基准。具体数额无不因人而异,差异甚大。毕竟死亡赔偿决非对死者生命价值的“定价”,因此轻率用“同命不同价”对法院判决口诛笔伐,未免有失公允。君不见2008年韩国发生冰库爆炸,中韩两国多位遇难者家属获得赔偿金,最低1.45亿韩元,最高却有4.8亿韩元。

  经济全球化大潮下,我国公民每年出国旅游、投资、留学人数,与日俱增。在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遭遇事故,致死致伤者不乏其人。完全按当地国民低标准赔偿,是否合情合理,恐怕也要让国人挠头。最值得警醒的是,我国公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多年未变,金额与他国相比,低得令人寒心,恐怕才是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立法机关不妨尽快修法,见贤思齐,大幅提高国人死亡最低赔偿额。

  □俞飞(学者)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