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正式受理黄光裕案 受贿官员中并无政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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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二中院正式受理黄光裕案 受贿官员中并无政要
2010年02月26日 15:34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正式受理黄光裕案。与黄光裕同案被公诉的包括其妻杜鹃、中关村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涉及单位行贿的两家公司是黄光裕掌控的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和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书列明两公司向5名公安系统和税务系统官员行贿共计456万元。

  3名犯罪嫌疑人未公诉

  今年2月12日,被羁押近15个月的国美电器董事局原主席黄光裕,因涉嫌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和单位行贿3宗罪名,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原先在案的国美电器财务总监周亚飞等3人未被检方公诉。另外,此次被公诉的黄光裕妻子杜鹃已于去年12月由羁押转为监视居住,返家候审。

  黄光裕案原本共6名犯罪嫌疑人。去年12月17日,在黄光裕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审查起诉的最后时刻。检方突然提出黄光裕涉嫌行贿,被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并移送检察院反贪局展开侦查。此时,内幕交易案的其他几名嫌疑人审查起诉羁押期已满。为避免超期羁押,北京检方果断将羁押1年有余的杜鹃、周亚飞等人转为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

  此次公诉时,经检方重新审查,周亚飞、曹某、谢某等3名涉罪行为较轻的嫌疑人已不在此案公诉之列。

  目前可知,黄光裕、杜鹃、许钟民的代理律师分别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杨照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许昔龙、北京铭基律师事务所刘东根。

  受贿官员中并无政要

  黄光裕曾被认为牵连多名政界要员落马,但在黄光裕的起诉书中,最终确定的5名受贿官员并非达官显贵。在黄光裕案发后落马的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深圳市市长许宗衡都被证实与黄光裕案无直接关系。

  根据检方起诉指控,黄光裕旗下的国美电器、鹏润地产分别向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相怀珠行贿106万元,向北京市公安局经侦处民警靳红利行贿150万元,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处处长孙海亭行贿100万元,向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梁丛林及其同事凌伟各行贿50万元。相关事实涉及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的两次调查。

  一起调查是2006年国美电器、鹏润地产在中行骗贷案中遭遇警方调查,后此事不了了之。去年1月19日,公安部对外证实,在侦办黄光裕经济案件中,发现公安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和相怀珠存在违纪违法嫌疑。不过,如今出现在黄光裕起诉书中的只有相怀珠。郑少东目前已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据称将被移送外地审理。

  另一起调查涉及国税部门对国美启动的税务稽查。此次稽查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处处长孙海亭主持,孙曾主持查处过刘晓庆、毛阿敏等众多涉税大案。在针对国美等大型家电连锁企业的税务稽查中,孙海亭最终作出了“没有问题”的结论。去年10月中旬,孙海亭被带走调查,此前北京市国税局的梁丛林和凌伟已被控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国美电器公司向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行贿110万元一事并不在黄光裕案公诉之列。根据刑法,一个受贿行为,受贿者构成受贿罪,并不意味着行贿者必然被追诉行贿罪。刑法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刑法还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并非重罪

  根据检方公诉,黄光裕的单位行贿罪并非重罪。刑法规定,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件罪名排列是以检方判断的轻重为序,黄光裕的3个罪名中,被排在第一位的是非法经营罪。检方指控黄光裕在2007年,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深圳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两次倒手,将8亿人民币在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成港币。

  我国对外汇买卖业务实行特许制度,只有经过国家特别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法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一宗内幕交易罪中,黄光裕被指控的最大一起犯罪事实是,2007年在上市公司中关村重组过程中,他利用手中掌握的内幕消息,指令其妻杜鹃、中关村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等人开设股票账户,购买中关村股票,累计买进1.04亿余股中关村股票,成交额13.22亿元。刑法规定,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记者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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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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