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促进好心善报要仰仗司法而非立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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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促进好心善报要仰仗司法而非立法
2010年03月10日 12:21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我们可以明显地感受到,“彭宇案”发生后,由于真相的缺失和官方的失语,全社会已经出现了一系列的“后遗症”:我们不敢再做活雷锋,因为被帮助的人有可能是故意“碰瓷”敲诈勒索,也有可能会对你提起侵权的诉讼;即使要做活雷锋,也要先找到身边的路人作证,否则断不敢贸然出手,甚至一个“苦不苦,想想红军长征两万五;扶不扶,想想彭宇四万五”的顺口溜在网上流传甚广。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引发了公众对社会道德和信任危机的深深忧思,必然也会引起民意代表们的关注和热议。

  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上海市委副书记陈凯和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政协副主席钟晓渝都在修改各自的提案,呼吁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无偿施救者保护法或好心施救者保护法,在立法上向帮助者倾斜,把无偿、自愿、合理、善良的施救行为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从社会争议上升为议政考量,从司法层面进入到立法层面,这个提案可以说是“两会”上的新气象,也是“彭宇们”的好消息。

  姑且先不说该提案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是否兼容,但在国外确实是有立法例可循的。比如美国法律体系中普遍认可“仁慈的撒玛利亚”原则,几乎每个州都根据这一原则制定了《无偿施救者保护法》。所谓“仁慈的撒玛利亚”,是基督教文化中一个著名成语和口头语,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仁慈的撒玛利亚”原则,就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做好事的人在无偿救助他人时,救助者行为对被救助者造成的民事伤害具有免除法律责任的权利。其核心就是鼓励或者保护人们在紧急时刻救助他人,而免除无偿救助者施救时的后顾之忧。虽然《无偿施救者保护法》重点是保护医疗人员、警方、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上述人员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错误或是有意延误;而且在具体条款上都有详细规定,例如强调“无偿”和“善良的主观愿望”,但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往往在基于事实的前提下,倾向于无偿施救者,例如坚持“原告证据不足,被告即无民事责任”原则。

  这一点,其实我们国家即使没有出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或好心施救者保护法,现行的法律规定也会在责任分担上对无偿施救者进行倾斜。问题的关键是,被告究竟是无偿施救者还是加害者?也就是说,法官如何来发现“真相”。司法的过程不是像放电影一样重现案件的事实,而是通过举证、质证乃至法官自由心证的环节,像拼凑碎片一样尽可能还原当时的场景。民事诉讼中通过证据调查所能获取的全部证据,“就像一个花瓶被打破后的有限碎片,正如你无法找到所有的碎片,从而重新拼起一个完整的花瓶一样,凭借这些事实的碎片重构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或多或少的差别总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意味着,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司法只能最大限度地去还原,但无法原原本本地去再现。

  就好像真相至今扑朔迷离的“彭宇案”,这究竟是一出现代版的“东郭先生与狼”,还是一幕“贼喊捉贼”的伪见义勇为闹剧,恐怕除了当事人本人,谁也无从知晓。法官所能做和应该做的,其实就是对原告和被告供词的真实性进行耐心比较和仔细对照,对双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独立的判断,并公布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能通过现代司法鉴定技术和各种证明手段全面还原案件的事实,固然是皆大欢喜;但在各种证据要素比如证人、视听资料等都欠缺的情况下,法官也应该对原被告的证言进行“权衡”,确定哪一方更可信一些,从而作出对该方更有利的判决。这个过程说起来好像不难,但做起来却很难;因为这种判决方式,要求司法机构具有极高的权威和公信力,法官必须处于中立超然的地位;否则,谁会认可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谁能保证法官不会滥用心证,擅断案情呢?如此说来,“彭宇案”的症结其实并不在立法的不完善上。如何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去信赖司法、仰仗司法、服膺司法,让司法真正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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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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