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院检察长:制定法律监督法条件基本成熟——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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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检察院检察长:制定法律监督法条件基本成熟
2010年03月12日 19: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北京3月12日电 (记者 柴燕菲)“制定统一的法律监督法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今天表示,建议由全国人大调研制订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法》,让检察机关“如虎添翼”。

  陈云龙表示,这些年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与党和国家的期望、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究其原因,首先是立法上有关法律监督概念缺位。其次,法律监督权设定薄弱,手段不足。最后,有关法律后果规定缺位。现行有关法律监督的一些法律条文,只是规定了行为模式,而没有规定被监督者不履行义务时的法律后果,导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和执行力。”

  “除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原则规定外,其他有关法律监督的规定主要散落在三大诉讼法中,而且三大诉讼法都没有也无法以专章或专节形式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陈云龙告诉记者,对诉讼活动以外一些违法行为,如何进行法律监督,都没有法律规定。“因此,仅仅修改三大诉讼法无法解决现行法律监督立法体系散乱的结构性问题,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监督的实际需要。”

  陈云龙告诉记者,当前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法》条件基本成熟。“中央高度重视法律监督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自2008年9月以来,北京、四川、湖北、辽宁、上海、黑龙江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就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立法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多数已经作出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有力地推动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陈云龙建议高检院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由全国人大调研制订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督法》。“新形势下,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监督法,在宪法和三大诉讼法之间架起枢纽桥梁,促进法律监督的协调统一运行,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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