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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
2010年03月16日 15:06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9年11月经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国第一个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也是广东省近十年来颁布的首个财政地方性法规。

  近日,作为《实施办法》的配套管理办法、旨在为《实施办法》的施行做好制度衔接和完善工作的《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也由广东省财政厅修订完成。

  《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的出台,标志着广东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向纵深推进。

  制度化解决

  政府采购“根本问题”

  “多年来,广东积极地以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来推动政府采购工作,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越发清晰地认识到,成熟、完善的政府采购行为必须是制度化的,大家对政府采购‘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需求日益强烈,迫切需要将我们改革实践中积累的先进经验和有效的做法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层次,进行系统的总结和巩固。”在谈到《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时,广东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昆介绍说。

  事实上,作为政府采购资金规模连续7年位居全国各省市之首的广东,多年来,在政府采购领域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样不少,如一些采购活动不够规范,存在个别商业贿赂、恶意串通等违规违纪行为,社会普遍反映政府采购价格高、效率低、难监管等问题。这促使广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深入思考如何构建政府采购竞争机制、强化监管。

  为此,广东省财政厅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方面进行大量富有成效的探索,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措施,总结推广了一批成功做法和经验:

  ———依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将政府采购操作职能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形成了“管、采”分离、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

  ———初步建立“两个竞争机制”和“一个制约机制”,即供应商的竞争机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竞争机制,以及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管理机构之间的制约机制,政府采购市场秩序逐步规范;

  ———完善政府采购科学化管理,相继出台了《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逐步构建了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规章制度体系;

  ———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方式,成功研发和全面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目前省级和佛山、湛江、韶关、惠州等11个市政府采购工作已上线运行,这已经成为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竞争的重要载体和手段。

  ———创新了协议采购简易程序,缩短了采购时间,提高了采购效率。对采购进口商品的审批、规避公开招标的认定、采购程序各环节法定期限的确定、改变采购方式的审批、采购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处理和质疑、投诉的时效和采购程序中的法定时效相冲突的处理等,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操作办法。

  但是,实践表明,在政府采购中,还存在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标准化、科学性不够,采购程序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主体职责不清,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法律责任不够严格等问题,这些都亟须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

  《实施办法》的出台,不仅针对性地对上述这些问题作出了规范,还将广东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广东政府采购工作由此正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实施办法》操作性强颇具广东特色

  《实施办法》共6章73条,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方面。

  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金正佳介绍,《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在于,对上位法即《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一些措施进行了补充细化,对上位法授权地方立法规定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完善采购程序、创新采购形式、强化监督管理机制方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是一部立足实践、着眼发展、突出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具体体现在:

  着力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普遍反映的效率低、价格高、质量差的问题。

  如《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五节总结了广东的实践经验和做法,创新了协议供货采购简易程序,明确规定了采用电子平台实施采购的程序和要求,简化了采购环节、减少了重复劳动,一定程度上达到提高采购效率的目的。

  《实施办法》还通过提高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加强价格监测,保证协议供货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等制度设置,以推动解决价格高的难题。

  凸显对环境保护与自主创新等方面的支持。

  《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鼓励节能减排,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此外,为增强可操作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还明确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公布的优先采购产品目录,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

  引入采购代理竞争机制,实现采购代理活动的良性竞争。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的责任义务。

  《实施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及采购人的九项职责(第九条),并对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作出了六项要求(第十八条),同时专门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义务作出了明确要求(第十九条)。

  《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供应商应当遵守接受资格审查,履行合同和提出质疑、投诉,以及不得进行串通投标等义务(第二十一条)。

  提高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体现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

  针对广东存在的实际问题,《实施办法》进一步创新了信息公开制度,在第四十五条规定: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并公开评审记录等相关资料;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查询评标、谈判和询价等程序的有关资料。

  细化政府采购各工作环节的具体操作时限。

  《实施办法》明确将政府采购活动划分为编制预算和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签订和履行合同四个程序,并将各环节的具体时限作了细化。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政府采购价格监测制度(第五十七条);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专家的监督,规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和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的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

  《实施办法》法律责任一章还结合广东实际,明确了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审人员的处罚额度,补充了处罚规定。

  多项制度创新属于全国首创

  在谈到《实施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时,广东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昆表示:透过《实施办法》的内容规定可以看到广东政府采购的改革脉络和工作思路,其核心就是通过构建更加公开、透明、开放的政府采购平台,实现充分竞争和各采购参与方的相互制衡,这将成为广东政府采购工作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不仅如此,《实施办法》中涵括了多项政策制度创新,许多在全国属于首创,如:

  ●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定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强化了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监管职能。

  ●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得人人都有监督的权利。

  ●细化了违法情形的处罚办法,加大了对采购人的处罚力度,使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处罚有法可依,体现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决心。

  ●首次提出并明确了“协议供货”的相关条款,是广东对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程序创新。

  ●明确了政府采购法中“国货优先、进口审批”的有关规定,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

  ●统一规定财政部门为电子采购管理的执行主体,确定了电子采购手段的地位,为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实施推广提供了依据。

  ●提供了价格优惠再谈判、询价和防止高价中标的救济途径,有助于解决“价格高”的问题。

  ●明确了变更采购方式、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认定、采购供应商不足三家等重要问题的处理办法,有效防止了政府采购“暗箱操作”的空间。

  这些充分体现了广东“科学发展、先行先试”改革精神和魄力的制度创新,将对广东政府采购工作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并成为广东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坚强后盾。 文/严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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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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