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像重视三聚氰胺一样重视地沟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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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报:像重视三聚氰胺一样重视地沟油
2010年03月19日 08:15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你一定也吃过地沟油。”武汉工业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何东平对记者说,他的另一个身份是全国粮油标准化委员会油料和油脂工作组组长。据他估计,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到300万吨。而中国人一年的动、植物油消费总量大约是2250万吨——也就是说,按照比例,你吃10顿饭,可能有1顿碰上的就是地沟油。医学研究的成果显示,长期摄入地沟油会对人体造成明显伤害,如发育障碍、易患肠炎,并有肝、心和肾肿大以及脂肪肝等病变。而地沟油中的主要危害物之一黄曲霉素是一种强烈的致癌物质,其毒性是砒霜的100倍。(本报今日报道)

  地沟油对健康的危害不亚于三聚氰胺,三聚氰胺已成过街老鼠,而地沟油却依然“活得很精彩”,地沟油为何屡禁不绝?新闻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多头管理导致“谁都有责变成了谁都无责”;二是政府部门缺乏积极治理的自觉性;三是相关规定不够细化,缺乏可操作性。

  这三个原因归根结底是缺乏问责。在笔者看来,探讨地沟油到底归哪个部门管实在没有必要,地沟油原本就涉及多部门监管。从地沟油极广的危害面来看,毫无疑问,地方政府对此应该负总责。也只有明确地方政府负有总责,多头管理背景下的无人管理才会转变为多部门协作。地方政府负有总责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地方政府一把手必须对地沟油全权负责,意味着出了地沟油危害百姓健康的问题,地方政府一把手应被问责。

  实际上,不让地沟油危害百姓健康原本就是地方政府的责任,要做到这一点,地方政府应该承担起“垄断”回收地沟油的责任,不能让地沟油的回收成为一个无人管理的领域。地方政府回收后的地沟油可以用来加工柴油等,通过合法的“变废为宝”,堵住地沟油流入饮食行业的渠道。

  政府负总责,还意味着要切实推动多部门合作,有些部门在地沟油问题上,总是认为缺少“可操作性”的规定。果真如此吗?刑法中明确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处罚措施也相当明细,2002年,国家颁布《食品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规定》中明确要求,无论是过菜油还是地沟油,都属于废弃油脂,禁止再收购、加工成食用油脂。归根结底,到底是缺乏有关法律法规,还是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当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但在此之前,并不意味着执法部门可以毫无作为地坐等。

  2004年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就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两名地沟油经营者2年和3年有期徒刑。(2004年7月18日 《东南快报》)这是厦门首例因非法经营地沟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从全国来看,这样的案例极少,这和有些部门不重视地沟油息息相关,而不重视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问责。地沟油对健康的危害如此之大,公安部门有必要如同重视毒品犯罪一样重视地沟油流入餐桌的问题,质监部门要如同重视三聚氰胺一般重视地沟油……在宣传上,应该让整个社会形成一种观念:将地沟油“生产”成“食用油”、餐饮企业和摊贩购买地沟油都是一种涉嫌犯罪的行为。只有这样,百姓的饮食健康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欧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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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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