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司法解释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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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司法解释
2010年03月19日 13:55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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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的主体、程序等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了财产刑执行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该司法解释将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说,这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充分发挥财产刑的功能作用,维护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权威的一个重要举措。

  孙军工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对财产刑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一,财产刑执行可适用的法律不明确具体。财产刑的执行缺乏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是造成财产刑执行存在诸多难题的主要原因。第二,财产刑执行的具体部门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财产刑执行的部门很不统一,执行局执行、刑事审判庭执行、法警队执行以及混合执行的情况都存在,执行部门有失规范。此外,由于财产刑执行的具体部门规定不明确,导致有的法院财产刑执行工作不到位。第三,财产刑执行程序不明确,导致财产刑执行存在效率不高等现象。因此,出台《规定》对于规范财产刑执行的主体和程序,解决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

  据介绍,《规定》有1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

  (二)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的具体部门。一是明确了财产刑执行的人民法院,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二是明确了财产刑的执行机构,规定财产刑由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即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执行;三是明确了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三)规范了财产刑执行的程序。一是对财产刑执行的期限进行了规范;二是对人民法院内部机构的工作衔接、工作措施等进行了规范。

  (四)明确了财产刑执行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正当债务偿还的顺序,规定先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及正当债务偿还,后执行财产刑。

  (五)规定了财产刑中止执行的情形,并规定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执行。

  (六)规定了财产刑终结执行的条件,并规定人民法院裁定 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七)规定了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八)明确了罚金刑减免的相关问题。一是明确了罚金刑减免的条件;二是明确了罚金刑减免的程序。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回答了记者提问。

  名词解释

  财产刑: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财产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边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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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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