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大防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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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瞭望: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大防线
2010年03月29日 15:51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2009年的多起舆情热点事件使司法公信力受到前所未有的考验。

  公平正义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伦理等诸多方面,包含着公平、公正、正义、平等概念和理念。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活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保证,更是社会公众的强烈愿望和殷切期待。在法治社会,司法被认为是救治社会冲突最终的方式,与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密切相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必不可少的环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价值取向,是社会公平正义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当前,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健全法官的激励约束机制,优化法官独立客观行使审判权的环境,确保审判公正。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说道:“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自身正才能正人心,司法工作必须以身正求公正,以公正换人心。要通过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及身份保障,增强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和抗干扰的能力。建立健全法官的“严格准入”和“畅通退出”机制,培养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要建立保障激励机制,确保在工资、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法官充分保障。公共财政必须全额保障司法经费。要建立预防和惩戒法官腐败的机制,对法官的腐败行为实行零容忍。要不断改善和优化审判司法环境,杜绝以行政手段干预法官的审判工作,完善审判公开制度,排除影响法官公正裁判的不合法干扰。要规范司法程序。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诉讼活动的过程要严格依照法定、规范的程序进行,通过程序公正实现结果公正。

  二要提高司法透明度,坚持阳光审判,促进司法公开,及时公开应对司法方面的民意舆情。法谚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是保证司法公正和避免腐败的有效途径。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的进步,司法机关要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逐步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司法依据、立案、审判过程、庭审、审判结果、执行等实行公开。要稳步推进各类二审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完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采取报刊、互联网、电视以及群众现场参与等多种方式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快建设网络法院、数字法院,通过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庭审录音录像全程化、公众查阅档案和生效裁判文书网络化等举措,将司法工作有效地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要深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依法全面实现“阳光审判”。要通过及时公开应对民意舆情,对于当前一些舆论热点事件,要采用“揭盖子”的思路,让民怨在公开透明中消散。

  三要提升司法执行力,建立强有力的执行体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判决能否及时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客观评价。要推进执行的立法工作。通过采取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使执行人员依法、公正、高效地执行案件。要不断完善执行绩效考核、责任追究、执行保障等机制,强化最高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工作,有效排除地方和部门的保护。要科学合理地运用执行措施。建立和完善执行体制,构建包括法院、检察、公安、银行、税务等在内的执行联动机制。积极探索诸如被执行人信息曝光、强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实施执行信息录入征信系统等执行威慑制度。要着力解决拒不执行的问题,通过科学合理地运用民事制裁措施和刑事处罚措施,增加被执行人的拒绝执行成本,彰显法律的权威。同时坚决杜绝乱执行问题。

  四要依法规范司法监督,完善多层次监督体系,保障司法权力正当行使。要加强人大对“两院”的监督,除了《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和途径,地方和基层还应积极探索与任命相对应的述职评议等监督方式。要加强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不断强化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重视司法内部的监督,强化和完善司法的层级监督。特别要强化审判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合议庭合议环节中监督的作用,防止法官受外力干扰作出不公正审判行为。要加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权。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狱和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监督。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机制和方法。另外,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监督联络机制,畅通监督渠道。 文/辜胜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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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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