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释放回家“官复原职”的海南省儋州市海头镇南港村社区居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黄石奎、副主任黄志清,因民怨强烈而再次被检察院立案调查。儋州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具体案情还不便透露。(3月31日《拉萨晚报》04版)
“大米书记”黄石奎因将80多名渔民(船主)两年共近6万斤救济大米变卖被查处,在调查终结后当地检察院以:虽已犯罪,但情节较轻,影响不大”为由免予起诉。既然做出“不起诉决定”,至少说明该决定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而在民意和民愤纠结之下,对原本已经释放的“大米书记”还以同样的案情进行再次调查,无论怎样都会让人感觉有“自扇耳光”之嫌。
公众不是认为出现了司法不当或错误之后,不能主动纠错,问题是,如果这位“大米书记”在释放后不搞庆祝而激起民愤,是不是第二次调查程序就不会启动?如果这种启动不是因为法律的“自觉”,而是因为舆论的压力和“被迫无奈”,实际上是法律的悲哀。
想调查就调查,想释放就释放。用如此思维去搞法律工作,什么样的刁诡之事没有呢?进而,这个原本被羁押的“大米书记”究竟是通过什么样的手段被释放的,公众不能不打个问号。(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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