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别让“代孕”交易钻法律空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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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别让“代孕”交易钻法律空子
2010年04月08日 10:10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目前,在国内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湾地区,由于地下代孕中介推波助澜,代孕交易暗流涌动。从代孕妈妈到代孕中介,从猎头到客户,已形成一种“地下产业链”。按照当下的地下行情,客户求一个代孕孩子,需要支付40万至55万元费用,其中代孕妈妈可以得到10万至15万元报酬,大头全被黑中介拿走了。(3月30日《南方都市报》)

  代孕俗称借腹生子。现代科学的发展使得代孕可以通过体外受精或人工授精方式完成,双方不再有身体接触,看起来更像是一种身体器官的“租用”,然而这种“租用”行为却会在母子之间产生心理和精神的紧密关联,并派生出难以割舍的情感纠结。此外,子宫提供者与卵子提供者,谁是法律意义上的母亲,还是一个有待解决的现实难题。

  代孕者与求子客户签下的合同,从表面看来,像是一种你情我愿的契约行为。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种合同是不合法的。因为人体器官、精子等都只能捐赠,不能买卖,这已经成为世界共识,也就是说代孕母亲的子宫和她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是不可交易的,不可能成为契约的对象。

  现实生活中,因为代孕产生的伦理、法律和感情上的纠纷并不在少数。由于代孕出生的孩子“来路不正”,许多成为“黑户”,导致孩子监护权产生纠纷;代孕合同的无效,使代孕者的权利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一旦出现意外流产,不仅拿不到任何补偿,还要面临退还代孕佣金和生活费的风险;代孕者的情感需求无法弥补:有的代孕者生下孩子后无法割舍骨肉亲情,与委托者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有的和委托者产生好感,引发婚外情、家庭纠纷甚至恶性案件。由于代孕者的行为与传统的伦理道德相违背,有的代孕者还要承受巨大的道德压力。

  我国法律对于这种行为是明令禁止的。2001年8月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只能在医疗机构中进行,并且以医疗为目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该办法,有买卖配子、胚胎的,实施代孕技术行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便是从事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也只能从事试管婴儿培育,人工代孕是违法的。不过,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代孕中介”、“代孕猎头”、“代孕者”这种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这些法律盲区,让一些人钻了空子。

  既然代孕行为是违反我国法律、有悖道德人伦的行为,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首先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明确代孕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管机构的工作职能。有关职能部门还应正视目前已客观存在的代孕现象,要对相关代孕网站、机构加强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的代孕黑中介和从事牵线搭桥的猎头予以严厉打击;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擅自非法提供代孕服务的行为进行制裁。 (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 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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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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