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请撤销无视公民权利的“黑名单”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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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请撤销无视公民权利的“黑名单”
2010年04月17日 12:38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背景新闻:深圳将非正常上访等7类人员列入不受欢迎名单

  如果地方歧视劳改释放人员,那么释放对于他们而言,就不过是从一个小的监狱转移到一个大的监狱。

  深圳市公安局4月15日宣布,深圳申办居住证将不再收取工本费,同时宣布的还有“不受深圳欢迎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人不得办居住证。据深圳警方的解释,“深圳不欢迎那些破坏社会稳定、从事严重犯罪的人员滞留,这是对深圳的和谐稳定负责,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负责。”

  问题是,如何来甄别哪些人属于“破坏社会稳定、从事严重犯罪的人员”。如果是正在破坏稳定或犯罪的人员,那么警方应立即依法查处,并启动行政处罚或刑事司法程序。如果违法行为不是正在进行,却将某类公众列入“破坏社会稳定、从事严重犯罪的人员”,那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比如在这份“不受深圳欢迎的黑名单”中,既包括了“因从事、参与杀人、伤害、爆炸、放火、绑架、强奸、抢劫、劫持等严重暴力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员”等,也有“信访事项已经终结、或签订有关停访息诉协议后仍然继续上访,或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越级非正常上访的人员”。概括一下,所有7类不受欢迎人员实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已有犯罪记录或涉嫌犯罪的人;另一类是非正常上访的人员。

  从法律层面分析,这份“黑名单”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刑罚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人来校正其违法行为,教育其遵法守法。地方如果对这些已经领受了刑罚的人员人为设置种种障碍,其后果必然是导致这些特殊人员无法再回归社会。“不受深圳欢迎黑名单”一旦获得认同,黑名单上的人实则也就成了“不受中国欢迎的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几乎为所有中国人耳熟能详。但一些地方政府总是喜欢人为设置社会等级,制造新的社会矛盾。有犯罪记录的人,既已服刑完毕,就说明他已完成了改造。如果地方歧视这些劳改释放人员,那么释放对于他们而言,就不过是从一个小的监狱转移到一个大的监狱。这种可怕的“社会隔离”,就是“破坏社会稳定”的重要源头。

  至于仅仅因“非正常上访”行为就成了“不受深圳欢迎的人”,我只能说,一些地方官员太脆弱了、太缺乏自信了。一个稳定的、和谐的城市,必然是一个多元化的城市,一个能容忍不同异见的城市。上访是国家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上访的本质是权利自卫,上访的目的通常都是为了校正司法不公。这种表达,本就包含了借助更高层级的权力来解决在当地无法推动的权利救济,所以没有任何限制的理由。

  2009年11月,深圳市还曾发布过《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这份“通知”去年底曾引发了恶评如潮。从权利本位的视角观察,《通知》与“黑名单”面临着同样的指责———即“非正常决策”或“拍脑门决策”。无视公民基本权利的“黑名单”已成为新的不稳定源,确保稳定的唯一办法,就是撤销这份涉黑的“黑名单”,还原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王刚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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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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