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市长为何非等到“责令”才辞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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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市长为何非等到“责令”才辞职
2010年04月26日 09:37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辽宁庄河民众政府门前下跪”事件终于有了新进展。中共大连市委、市政府24日做出决定,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责令庄河市委副书记、市长孙明辞去现任的庄河市委副书记、庄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并对其实施问责。其中责令孙明辞去庄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4月25日 新华网)

  跪着,也未必能见到市长。有人说这是权力的傲慢,也有说这是表达机制失灵,但不管怎么说,当事官员的确未曾尽到相应的责任,故而“影响恶劣”。眼下,市长被“责令辞职”了,也算是权责对等的体现。但有几个问题依然值得我们深思:设若下跪的只是一两个民众、设若这次下跪事件未曾被媒体密集关注,还算“影响恶劣”吗?拒见民众的政府官员还会被“责令辞职”吗?

  千人下跪,市长绕行。好在上级部门已经对事件性质与影响作出了认定,事件背后的是非曲直自然会有相关程序依法跟进,唯一的遗憾是:这一次,我们还是没有等来当事官员的引咎辞职。

  诚然,责令辞职比引咎辞职更严厉,体现了一定的力度与决心。但就事件本身而言,也许引咎辞职更能纾解民怨,更能重树权力之公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引咎辞职是个人的自愿、自责行为,而责令辞职的特点在于辞职对象的被动性和组织行为的强制性。两者尽管内容相似,但情怀与姿态不可同日而语。

  当地方性事件成为公共事件之后,权力如何应对与究责,很大程度上更具有示范意义。引咎辞职制度实际上是责任人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举动,有效填补了承担法律责任与不负责任之间的空白,有利于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其他政府官员来说,它实际上是一种警醒和鞭策。如果仅仅是“责令”,显然难以唤醒权力的责任自觉。

  一些官员为何难以做到引咎辞职,主要还是因为“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没有制度的制约,要让政府官员依靠内心自觉而引咎辞职,自然很难。

  千人下跪,没能跪出制度对当事官员权力自觉的倒逼,多少是件遗憾的事情;而缺少“引咎”的氛围,又何尝不是闹出千人下跪之悲剧的成因呢? 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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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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