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获悉,近日,郑州市检察机关建立案件质量责任环节追究机制,规定办案质量责任不受办案人员职务变动、岗位调整和退休的影响,终身负责。
“案件质量年”活动是郑州市检察机关2009、2010连续两年的重点工作之一。郑州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建立起包括案件质量指标体系、考核、督查、责任追究在内环环相扣的长效机制,他们于2009年制定了《郑州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办法》,提出 “五准、十高、六无”的办案综合质量指标体系。
今年,郑州市检察机关对3年办理的5万多起案件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自查、评查,对存在的案件质量十类问题进行了通报,并制度了过硬的措施进行整改。
郑州市检察院要求,按照“权责明晰、层层负责”的原则,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即无论是刑检、自侦还是民行案件,都明确一名主办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和程序负最初责任,对办案质量负责;经部门组织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导致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出现错误的,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他们同时规定,对于经过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多个环节的案件,前一环节出现问题被后一环节纠正的,追究前一环节的责任,前一环节正确、后一环节错误的,追究后一环节责任;两个以上环节出现问题的,由最初环节承担主要责任。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案件在哪个环节,责任就在哪个环节,谁主管谁负责。
据悉,随后,郑州市检察院将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管用、够用”的原则,对现有业务规范进行梳理整合和修改补充,规范完善办案岗位职责、案件运行、办案质量保障、案件质量评价等制度,构建一套制度完备、程序严密、标准具体、责任明确、考评科学、统一实用的检察业务制度体系。 (记者 李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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