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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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3)
2010年04月27日 18: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第四章 住宿登记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者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五章 旅 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二)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三)填写旅行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第六章 出 境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第三十九条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本实施细则第五、六条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

  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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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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