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让“国家赔偿法是不赔法”的说法从此消失——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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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让“国家赔偿法是不赔法”的说法从此消失
2010年05月04日 10:43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对话人: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应松年

  法制日报记者 杜萌

  对话背景

  4月29日下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曾有“国家保护人权之法”美誉。这部法律实施15年来,在立法领域和实践层面都产生了很大影响。但随着经济社会和法治实践的发展,在国家赔偿的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少问题,亟须对法律进行修改。记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决定的当日,就如何切实保障受害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如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切实体现在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中等问题,专门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

  ⒈不予赔偿的决定应限期送达赔偿请求人

  ⒉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应为单数 表决前,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又作了多处修改

  ⒊赔偿委员会应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话

  法制日报记者:您在1986年就担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副组长,参加了国家赔偿法的起草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表决通过并公布了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您对修正后的这部法律有何评价?

  应松年: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在这部法律起草之初,我就参加了相关工作。最初制订这部赔偿法时,大家的共识是: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侵害了老百姓利益,造成损害的,就要赔偿。老百姓的权利要得到保护。同时,这部法律对国家机关也起到监督的作用。这是一部保护人权的法律,由此可以看出它的重要性。

  16年过去了,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的国家赔偿法已不能完全适应这一变化,在国家赔偿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为了保证这部法律能贯彻“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亟须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这次通过的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有了很大进步,基本上能适应我国社会现实的需要,反映出我国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

  昔:错案追究致赔偿难度增大今:造成损害违不违法都要赔

  法制日报记者:我在以前的采访中了解到,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由于强调把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执法责任相挂钩,强调国家赔偿的追偿责任,结果出现了本来愿意赔偿、打算赔偿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最终不愿赔偿的事件,因为有人害怕赔偿后会危及自己的“乌纱帽”。这次通过的国家赔偿法在相关条文中去掉“违法行使职权”是因为这个原因吗?

  应松年:原来,我们确定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即只有当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了,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才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世界各国对归责原则的规定很不一样,有过错原则,有非法加过错原则,我们确定为违法原则。但在实践中,造成损害的并不一定是因为违法,还有过错等其他原因。实践证明,只提违法,就会使国家赔偿的范围过窄,这在刑事赔偿方面尤其突出,所以这一次修改时将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使职权”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这就扩大了赔偿的范围。

  至于你所说的与错案追究挂钩的问题,应该说,这确实是使国家赔偿变得困难的原因之一。实践中,由于我们国家有问责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违法要追究责任。这样,如果赔偿了,你肯定是做了违法的事。既然违法,就要承担责任,不管你是在什么情况下违的法,这就把问题简单化了。所以,一些赔偿义务单位和责任人会想办法拖延不赔,或者由单位、个人掏钱私了。这使得赔偿工作的正常进行变得困难了。

  其实,国家赔偿的本意是由国家承担责任。国家机关的人做错事损害了老百姓的权利,要由国家来赔,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在工作,理应由国家来承担责任。对做错事的人怎么办?国家赔偿法规定得很明确:当然应该追究责任,但条件是必须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这样才能既促进和保证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又不致扩大问责面。因此,强调和坚持问责制是完全必要的,但在国家赔偿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问责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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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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