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刑有不及 陷无不至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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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刑有不及 陷无不至
2010年05月07日 12:53 来源:长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山西临县上访村民马继文被判“敲诈勒索政府”获刑3年,这是昨天《中国青年报》的报道。目前,该案在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阶段,这家报纸将持续关注。意即,这起让人匪夷所思的案件还会有进一步的消息出来,结局朝什么方向发展还没定,也可以说还有希望。

  据报道,马继文有两个罪名,“敲诈勒索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但焦点在第一个罪名上。按照报道所引判决书上的一段表述,我没看到“敲诈勒索政府罪”这个罪名,我也理解,这应是人们出于愤怒形象化的一个说法。这就是说,一审法院给马继文定罪找了法律根据,这一审判活动不像一些人说的私设罪名。

  问题在于,加诸马继文的罪名冤屈感太明显,疑点太多,与其行为有不符。且这种定罪意图和行为堪比构陷,如果要说这和传统的构陷有何区别,我以为这种区别仅在于工具变成了法律。

  古谚云,“官断十条路,九条人不知”,一个事情如果碰到表达模糊的法律、法规,官吏选择权会有很多,如清代“律”以外的“例”,伸缩性极大。官吏自由裁量权过多,可以在处理事情时随便找理由发挥,伤害他人权利,这样的例子我们已不是见过一起两起。就此案来说,审判没有走程序吗,敲诈勒索罪是由检察院起诉的,由法院判决,临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判决又不是闹着玩”,临县法院院长解释时说“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可见,给马继文定罪在他们看来不是胡来,我们严肃得很呢。请原谅我在这里用“他们”、“我们”这样的复词。

  刑罚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因而需要慎之又慎,对公民定罪,需有无可争议的犯罪事实,且当与某一罪名精确匹配,这个道理不需要学法律知识而习得。马老汉怎么在敲诈勒索,报道和判决书里其实有所交待,给了你钱,达成了协议,你还上访,还要加码,不讲信用。但上访算什么非法,要回自己的地,你给我钱,我加码,又算什么敲诈勒索呢?政府不是一个自然人,谈不上人身权利,与一个老农民相比,政府成了受害人,这是让人脸红的,就算心理上这么认为,处罚一个公民,以敲诈勒索的罪名,会让人对世道有今夕何夕之感。

  上以求安,下以邀宠,其冤固有,未可免也。古代常有的事,时间飞速到现代,依然不绝。以前有“刁民”之称,治理“刁民”可以不必依法,有内部规范就行,现在不能这么叫了,但不管怎么叫,总还是给政府和官员制造麻烦的人,现在治理他们不能按内部规范,要依法。不依法有不依法的办法,依法有依法的办法,你觉得马老汉所为是求权利,争利益,普天之下,寰宇之内,天经地义,但政府感到压力,上无以求安,下无以邀宠,于是依法也成了实现非公正目的的工具。法律威严、神圣,其实有时也像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这让我想到唐代酷吏来俊臣、万国俊共著的《罗织经》,就是那部让武则天也胆寒的“谋书”。我认为“敲诈勒索政府”获刑没有其中所载手段那般骇人恐怖,甚至还可以说极尽文明,但有一些原则似有共通。《刑罚卷十一》里说,刑有不及,陷无不至;不患罪无名,患上不疑也。《瓜蔓卷十二》载,罪无实者,他罪可代;恶无彰者,人恶以附。虽是文言文,意思都好懂。□ 肖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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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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