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山西吕梁临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手持法院的生效判决上访,反映自家土地被强占,并要求退还土地并进行赔偿,没想到被判“敲诈勒索政府”获刑3年。吕梁中级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结果依然是维持原判。而面对记者关于上访是否“非法手段”、如何构成敲诈勒索罪时,县法院院长的回答却是“这个问题各人有各人的理解”。(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5版)
“各人有各人的理解”,这对于一般事项和普通公众而言,是正确的。然而,面对一个典型的法律问题,而且是涉及犯罪的刑事法律问题,法院院长却称“不好解答”“各人有各人的理解”,就让人不解了。我们要问:难道对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及是否构成犯罪这样十分严肃的刑事法律问题,允许“各人有各人的理解”?
具体到马继文上访事件。即使在不断上访的情况下,马从镇政府及信访部门拿到了7500元的钱款,但综观整个事件的发展,马继文的行为与“敲诈勒索政府”犯罪相距甚远。按照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罪的典型特征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使用威胁或要挟”等非法方法强索财物。而马继文的行为不符合这两个基本特征。首先,马继文的土地被强占,10年间仅农作物总损失就达16万多元,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赔偿损失,怎能与“非法占有”联系在一起?即使获得了7500元的“赔偿”,与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仍然不可同日而语。其次,上访要求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这本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是合法的维权方式和手段,相关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执行判决,又怎能说是“威胁”和“要挟”,将其归入“非法”范围,认定其“敲诈勒索政府”?
谁都知道,上访本身对政府是不构成威胁的。道理很简单,因为上访本身只是请求上级政府给予重视或者具体处理相关事项的行为,因为有法律法规在,上级政府处理的结果无非是两种:一是维持原决定,同时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二是责令有关单位改变原决定,有严重错误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即使是后者,也是因为原决定本身有不当或违法之处,是应当纠正的,并非上访者的“罪过”。值得指出的是,上述对敲诈勒索罪的解释,决非单纯的“个人理解”、“民间解读”和“无权解释”,相关内涵和要求均来自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有权威依据的。
其实,从“诽谤官员”到“敲诈勒索政府”,每个“离奇”案件背后都有一双无形的“权力之手”,因为他们有着与法律规定完全相悖的“理解”。(作者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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