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赵作海冤案,到底是什么屏蔽了常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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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赵作海冤案,到底是什么屏蔽了常识?
2010年05月12日 14:46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11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这起案件有很多疑点,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三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5月11日《新华每日电讯》)

  11年前所谓的赵作海“凶杀案”,看似云山雾罩,其实,案件中至少有三个疑点“清晰明了”,就连法盲看来,也不会误判赵作海有罪。

  在没有追查到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而且通过DNA鉴定也未曾确定死者身份的情况下,警方就确认无头、无四肢尸体是失踪的赵振裳,为赵作海所杀,这本身就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另外,死者身高为1.70米,但失踪的赵振裳身高只有1.65米左右。其实,仅凭这一条就可断定死者并非赵振裳。

  然而,就是这些本应纳入常规办案考虑之内的疑点,竟被警方、检方、法院“忽视”,实在让人有些匪夷所思。其实,赵作海并不是唯一一个无辜受冤的人,此前还有跟他命运相似甚至更惨烈的佘祥林、聂树斌等等。聂树斌案中,聂被定罪仅仅是依据他本人的口供,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实他确实强奸并杀害了康某。为什么办案人员如此急迫地想结案?为何办案人员会如此“不专业”?笔者看来,就是因为一己私利让办案人员丧失了常识。为了尽快处理掉超期羁押案件,为了完成“命案必破”的任务,为了应对自己的政绩考核,一些办案人员于是集体失去了“判断能力”,于是集体“忽视”了各种外行人都能看出来的疑点,于是集体一错再错进行“误判”。

  私利一旦蒙住了双眼,法律法规就成了一纸空文;草菅人命,无视生命尊严的事情将会发生。只有彻底摒弃“重口供轻证据”的办案方式,强化依法按程序办案的意识,端正完善业绩考核制度,并加强监督、强化相互制约、严格问责,方能避免冤案的一再发生。(王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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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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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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