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安徽)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海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王海浪系马鞍山市人,捕前系马鞍山市马钢康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2008年11月,王海浪在得知其兄王海风(原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因犯受贿罪被蚌埠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因涉嫌严重经济问题被省纪委约谈后,为隐瞒王海风的经济问题,帮助其逃避打击,安排他人将王海风存放在其母住处的保险柜及纸箱转移藏匿。该保险柜及纸箱内装有王海风受贿所得的赃款212.73万元、台币10万元、美元1.1万余元,大量购物卡以及用受贿所得购房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各7本、农村合作银行股权证3张、某钢铁公司股权证书1份、王海风投资某矿700万元的证明资料等赃款赃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海浪明知是其兄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转移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王海浪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使其掩饰、隐瞒的赃款、赃物被及时追回,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新安晚报 陈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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