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河南省公安厅获悉,对“尉氏县公安局抓精神病人抵杀人犯”一事,河南省公安厅认定尉氏县公安局弄虚作假、谎报战绩。当地严肃处理:免去郑伟尉氏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责该案侦破的副局长宋伟民免去其副局长职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参与办案、负有直接责任的五名民警,分别给予免职和行政记过处分。(大河网5月17日)
近期热议的赵作海案,公安等司法工作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至少公安部门没有公开赤裸裸地将赵作海顶替杀人犯。尉氏县公安局是公开造假,是拿精神病人冒充杀人犯,是明知他们不是杀人犯而故意把他们打成杀人犯,可以说其性质比赵作海案更严重。而赵作海案中的有关工作人员正在追究责任,有的还将被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性质恶劣的尉氏县公安局领导则是轻松地被行政处分而带过,这本身就说明处罚不公。
事实上,我国《刑法》对于尉氏县公安局这种抓精神病人抵杀人犯的行为有着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换言之,尉氏县公安局的有关人员应当依照《刑法》予以严惩,应进一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仅止于行政处分完事。
如果抓精神病人抵杀人犯只是给予记过处分,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实质上就是纵容这种行为,就是鼓励滥杀无辜的行为———保护的是犯罪分子,破坏的是公平正义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后果将不堪设想。笔者建议,当地检察部门应该向法院提起公诉,监察部门对于这样的行政处分应当介入。(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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