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向煤矿讨要千万元分红的法官被免职(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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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神木向煤矿讨要千万元分红的法官被免职(2)
2010年05月26日 07:34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争议

  公务员参股是否受法律保护

  今年2月2日,一审判决后,被告煤矿方不服,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榆林中院撤销横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夫妇要求确认其在宋家沟煤矿持有10%股份及要求分红1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身为公务员的法官张继峰到底能否入股煤矿的问题。

  在一审的判决书上,法院认为,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官法》《公务员法》并不调整民事活动,而原告只是在陈某名下的隐名合伙人。因此,原告不是煤炭企业的主管,并没有依职权直接参与办煤矿,原告没有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原告民事合同主体成立。

  煤矿方认为,张继峰是国家公务人员,以其身份,是不能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根据《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投资入股煤矿,已经投资的应当撤出投资。因此上诉人认为,当时给张继峰夫妇的钱就是国家出台政策后的退股及红利。

  张继峰一方则认为,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但这个规定是从权力管理角度出发,对公务员的私人法律行为资格进行了限制和剥夺,只是权力内部管理规定,不产生对外效力。公务员作为自然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和效力应当依据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的民事法规来认定,违反《公务员法》的管理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况且,张的妻子王和霞并非法官也非公务员,其投资权益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5月17日,本案又因故被推迟。

  县委

  是否处理关键看二审判决

  日前,神木县委连夜召开常委会,决定由纪委和检察院联合成立7人专案组,对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讨要1100万红利一事进行调查。

  神木县委宣传部部长雷江声表示,县委、县政府对法官入股煤矿一事非常重视。他称,目前二审法院未判决,这件事情还存在着不确定性,现在只能等榆林中院二审判决后,再拿出处理结论。

  神木县委23日在给榆林市委的汇报材料中表述:“张继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矿股份,应是处理这一事件的关键,而这一事实双方分歧很大,只能由二审法院作出判定。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已于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则张继峰就煤矿入股问题不构成违纪;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在2005年9月22日前仍未退出股份,我们将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和《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张继峰予以严肃处理。”

  分析

  双方当事人可能达成和解

  被曝光后,当事法官张继峰表示压力很大,可能公职不保。他说:“领导找我谈话,压力很大,我认了,想退出不打官司了。”

  据了解,按照法律规定,案子上诉至中院后,作为被上诉人无权撤销上诉。张继峰说,他老家在农村,走到今天不容易,他不想放弃公职,所以希望认输以求了结此事。

  上诉人陈某在与榆林中院有关人员谈完话后,始终躲避着记者的采访。据陈某的代理人分析,榆林中院可能在给陈某做调解工作。他认为,要陈某撤销上诉的可能性不大,因为那就意味着一审横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会生效,陈某就要付给张继峰法官1100万元的红利。

  这位代理人分析,目前,在舆论的风头浪尖上,榆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如果维持一审原判要冒很大的风险。但如果中院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更需要相当大的纠错勇气,估计可能性也不大。

  他说,迟迟不开庭就说明中院目前陷入两难之中。他认为,这件事情最有可能的结局是中院做通当事人的工作,让两个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这样一审判决就被视为撤销。

  综合《华商报》报道

  链 接

  相关法规和纪律规定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8月出台的《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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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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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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