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从机制上减少冤案的产生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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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从机制上减少冤案的产生
2010年06月04日 09:2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赵作海冤案终于告白天下,不仅证明我公安机关是可以也能够侦破难案的,而且证明不依靠刑讯逼供,案子也是可以破的。

  6月2日,记者从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了解到,经过30天的缜密侦查,当年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商丘柘城“1999·5·8”杀人碎尸案成功告破,该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及涉嫌包庇人员全部到案。至此,赵作海冤案终于告白天下,也再次证明,我公安机关是可以也能够侦破难案的。

  可是,为什么当初无此神速,乃至于非要动用刑讯逼供才可以结案?

  从聂树斌案、佘祥林案再到赵作海案,刑讯逼供已经变成了冤案的必选动作。佘祥林和赵作海是不幸中有大幸,由于他们的所谓杀人案中的被害者活着并且返回,更由于他们的案件证据链有明显不足,法院有所坚持,才不至于被执行死刑;而聂树斌却是不幸到了极点,不但被冤死,而且纵然真凶出现并已指认,但迄今为止由于各种案外因素导致案件仍未平反,即使多家媒体多次调查并多次敦促,依然如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对赵作海案反思:“我认为赵作海案件的主要责任还是在我们法院,是我们的纵容导致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为什么频频出现在冤案中?应当从机制上进行反思。其实,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是严厉禁止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为什么法律规定如此严格,仍然时不时有刑讯逼供的案例呢?

  张立勇院长的反思很有价值,他道出了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法院对于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未进行有力排除,很多时候仍然采信这种依靠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通常也认为真正的犯罪分子不会主动交代罪行,没有一定的强制力量就无法迫其就范。而且由于破案任务上的压力,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刑讯逼供虽然会造成一些消极后果,但却有助于犯罪分子交待罪行,有助于破案,只要没有造成大的事故,只要法院不过分关注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利还是大于弊的。从法律上来看,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就造成犯罪嫌疑人在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也就给了侦控人员强制办案一定的法律空间。正是由于这一系列原因,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存在。

  要想减少刑讯逼供从而减少冤案,必须从机制上进行梳理。比如法院要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进行坚决排除,重证据轻口供,实行无罪推定,也要从判决上对刑讯逼供进行严厉打击等,从而形成对刑讯逼供的倒逼压力。只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一起合力,形成对破案的新认知,形成对刑讯逼供的体制性摒弃,冤案才能逐步减少。赵作海案件已经证明,不依靠刑讯逼供,案子也是可以破的。这就是希望。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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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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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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