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行业被指管理缺位 整体形象受公众质疑(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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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师行业被指管理缺位 整体形象受公众质疑(2)
2010年06月21日 10:51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负面报道”背后

  中国律师在公众中的整体形象每况愈下,成为多位业内受访人士为之忧虑的问题。

  针对合伙制下的松散“挂靠”现实,目前已有部分律师事务所试行了“公司制”管理模式。

  据受访人士介绍,尽管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制”发展的呼吁不断,但根据现行《律师法》,律所不能注册为公司,理由是律师从事的是“公益性事业”,不能采取纯商业化、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因而目前试行“公司制”的律所,仅指管理模式或机制类似于公司,变“挂靠律师”为“授薪律师”。

  试行“公司制”管理模式的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洪说,采取“公司制”的管理模式,就是让律师真正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员工,律师事务所真正行使起对律师的管理职能,让律师安心地处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务,包括证据的收集、出庭辩护、应诉等。而对于像案件的分配等行政管理事项,则应完全由律所负责实行,个人不单独接案。

  王洪认为,这一管理模式效果不错,一来,避免了律师单兵作战、疏于管理的情况;二来,由于个人的经济利益与接案无直接关系,在年轻律师的培养上,这一管理模式也能为新入职的年轻律师提供生活保障和学习的机会。

  已转型为法律援助专门机构的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上实行比一般公司更严格的制度,如律师收受当事人财物即被开除。

  多位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人士对本刊记者表示,为了提高律师的整体形象,律师队伍自身素质的提升和法学素养的培养,同样必不可少。曾加等法学专家建议,须加强对现有律师的培训,加大对法律服务机构的检查力度。

  另外,王洪、胡小青等律师还向记者表示,目前律师在公众中的形象不好,还与“负面报道”较多有关。

  王洪说,这一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与一些地方公检法等部门在处理案件时,“经常把律师附带进来”有关,“自觉不自觉地树立了不少不好的典型。”

  一位资深律师告诉记者,在许多发达国家,律师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司法程序中可能会出现的有损当事人权利的行为的专业人士,有着很高的地位,也往往能为当事人提供恰当的法律咨询和服务,是对公权力是否遭到滥用的重要的监督者。

  其间也不无效率的考虑,如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它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取得双赢局面。

  “可在我国,即使‘李庄案’发生之后,仍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行政人士认为律师应当承担起协助公安局破案、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职能,这听起来虽然有点贻笑大方,但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前述资深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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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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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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