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核准6罪犯死刑 (2)——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最高法公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核准6罪犯死刑 (2)
2010年06月24日 15: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刘巍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巍,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无业。1988年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迂飞,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无业。200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侯瑛,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工人。

  被告人张朝刚,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聂兵,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关德鑫,男,满族,1964年6月8日出生,无业。2007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5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志顺,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高宝璠(fán),男,汉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金龙,男,回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巍与迂飞合谋制造海洛因勾兑液牟利。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由刘巍出资,二人共同或由迂飞单独数次购买海洛因共1 050克,用作制造海洛因勾兑液。刘巍先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伙同被告人侯瑛制造海洛因勾兑液,后又在新城子区雇佣被告人张朝刚将勾兑液装瓶封口,制成针剂。至案发时,刘巍等人共制造海洛因勾兑液针剂53 560支(1.8克/支,共96.408千克)、600毫升瓶装勾兑液13瓶(约600克/瓶,共7.8千克)、矿泉水桶装勾兑液2桶(17.7千克)、2升瓶装勾兑液19瓶(约2千克/瓶,共38千克),合计约160 千克。其中张朝刚参与制造海洛因勾兑液2桶(重17.7千克)及针剂47 560支。

  2006年11月至2007年9月间,被告人刘巍在沈阳市向被告人迂飞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20 500支、600毫升瓶装海洛因勾兑液13瓶(折合针剂约3 900支)、2升瓶装海洛因勾兑液19瓶(折合针剂约19 000支),向周巍、靳丹平分别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5 000支、17 000支。

  200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巍将制成的海洛因勾兑液贩卖给被告人迂飞,并将买毒“下线”介绍给迂飞。迂飞在沈阳市向靳丹平、周巍、王宏和被告人关德鑫分别贩卖1500支、1000支、240支和500支,并指使被告人聂兵向靳丹平、周巍、关德鑫分别贩卖960支、2000支和300支。

  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间,被告人聂兵在沈阳市多次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共计16 000余支。

  2007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关德鑫在沈阳市3次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共计800支。

  2007年1月间,被告人刘志顺在广东省珠海市2次向被告人迂飞贩卖海洛因共计80克。

  2007年5月间,被告人刘巍与高宝璠合谋制造氯胺酮。高宝璠在互联网上获悉被告人张金龙发布的出售氯胺酮制造技术的信息后,由刘巍出资,高宝璠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向张金龙学习制造氯胺酮技术,后高宝璠据此制造出氯胺酮1 540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巍与被告人迂飞违反毒品管制规定,结伙制造海洛因勾兑液后进行贩卖,刘巍还伙同他人制造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侯瑛、张朝刚、高宝璠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刘志顺、聂兵、关德鑫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金龙向他人传授制造毒品的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刘巍伙同他人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迂飞伙同他人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小于刘巍,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侯瑛、张朝刚、高宝璠伙同他人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均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聂兵贩卖毒品数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协助抓捕同案犯关德鑫的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关德鑫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刘志顺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张金龙为牟利,利用互联网发布出售制造毒品技术的信息,并向高宝璠传授制造氯胺酮的具体方法,高据此制造氯胺酮1 540克,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巍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迂飞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侯瑛、张朝刚、高宝璠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五年,对被告人刘志顺、聂兵、关德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和十年,对被告人张金龙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李德忠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德忠,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夏世云,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无业。199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3年6月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马忠甫,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无业。1994年8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

  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李德忠伙同顾小娟(已死亡)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 “K粉”(氯胺酮),由卖家通过物流公司寄运至福建省石狮市,李提取后在当地贩卖。李德忠、顾小娟先后雇佣被告人夏世云、马忠甫提取并向他人出售“K粉”,其中,夏世云提取3次共计8 000克“K粉”,马忠甫提取8次共计17 000克“K粉”。上述“K”粉大部分被售出,破案后在夏世云租住处查获“K粉”238克,在马忠甫租住处查获“K粉”5 100克。

  2008年3月下旬,经被告人李德忠联系,被告人夏世云到重庆市购得大麻450克带回石狮市,夏与被告人马忠甫将大麻掺入香烟,重新包装成大麻烟,除部分贩卖外,破案后查获大麻烟丝100克。

  2008年4月8日,彭方建(另案处理)在成都市的物流公司寄运李德忠购买的2 000克“K粉”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2008年4月11日,被告人马忠甫到石狮市的物流公司领取李德忠购买的“K粉”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K粉”5 100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

  2007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德忠在石狮市租住处私藏一支仿制“六四”式手枪及子弹3发。同年12月底,李德忠将该枪及子弹交由夏世云藏匿,后被查获。

  综上,被告人李德忠贩卖氯胺酮32 100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大麻450克。案发后查获氯胺酮12 438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大麻烟100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忠、夏世云、马忠甫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氯胺酮、甲基苯丙胺、大麻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德忠、夏世云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均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李德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非法持有枪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夏世云、马忠甫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夏世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非法持有枪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马忠甫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德忠,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德忠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夏世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马忠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参与互动(0)
【编辑:李季】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