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报:台湾设廉政署 肃贪根本不在机关增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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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报:台湾设廉政署 肃贪根本不在机关增置

2010年07月21日 17: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7月21日电 台湾《联合报》21日刊出社论说,肃贪倡廉,根本不在机关增置,而在能否获民众信任。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制度也要优良成员运作。台湾日前成立“廉政署”之议,除了运作机制的设计外,应当置重点于将来其成员如何选派,以及如何严格要求遵守专业规范。

  文章摘编如下:

  台湾“高等法院”爆发法官集体贪污案,马英九选择此一时机宣示成立“廉政署”。

  是否成立“廉政署”,一直争议不断。反对意见认为,“廉政署”与既有的“调查局”叠床架屋,且机关独立性不易确保;再者,“廉政署”成员恐仍须由既有相关机构中调用,这些老机构若不受民众信任,取其成员组成新机构,又如何期待能够获得民众信任?

  所以,肃贪倡廉,其根本不在机关的增置,而在能否获得民众的信任。“调查局”、特侦组不是没有查案能力;但是,“调查局”长期以来难以摆脱政治力的控制,“选择性办案”的批评不断,甚至“调查局长”都向“总统”通风报信,泄露“总统”贪污洗钱案的重要信息,民众又如何能够相信“调查局”的肃贪决心和成效?再如,特侦组集合检察系统精英,实力堪称上选,但“检察总长”却和案件重要证人饮宴往来,又如何让民众相信办案不会放水?正因如此,虽然有叠床架屋的顾虑,但另设“廉政署”的主张始终有一定的社会期待。

  谈廉政机构,一定要谈香港的“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因何获得民众信任?香港“廉政公署”有其成立背景和特殊的运作机制,例如,廉政公署与律政司相互制衡;在此二机构之上,是由过去港督、现在特首任命的“监督委员会”来监控。监督委员会成员来自民间,有权针对个案进行监督;廉政公署或律政司坚持不追诉的案件,委员会有权要求由特首裁决。

  台湾能否复制香港的“廉政公署”,恐怕仅以“监督委员会”一项即不可能原样移植。香港廉政公署因有“监督委员会”等设计,而能维持其独立地位。但此制若放到我们的社会,就完全行不通;若我们也组成“监督委员会”来监控“廉政署”或“调查局”所办个案,恐怕非但无益“廉政署”的独立地位,反而“监督委员会”自己也成了政争焦点。再者,“廉政署”的隶属阶位其实亦未必与绩效有关,如我们的特侦组,其首长是“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的“检察总长”,层级已不可能再高,机关独立性也不可能再有更好的设计;然而,港版“廉政公署”却能建立很高的声誉,我们的“调查局”、特侦组则不受信任。原因显然不在制度。

  港版“廉政公署”获得民众信任,建立很高的声誉,除了制度上赋予大权,其机构成员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应当是最重要的原因。倘若其成员和我们的通风报信的“调查局长”一样徇私舞弊,或是和不知自我节制的“检察总长”一样逾越分寸,廉政公署也就不可能有任何成效了。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制度也要优良的成员来运作;倘若机构成员不能自觉,一切均将落空。检调机关或者“廉政署”如此,法院亦复如是。

  因此,这次成立“廉政署”之议,除了运作机制的设计之外,应当置重点于将来其成员如何选派,以及如何严格要求遵守专业规范。政府在高院法官集体贪污案爆发之际,宣示新机构的成立,或有政治宣传的用意;但若空有新机构而无新精神,只会浪费公家资源,再养一批冗员。我们认为,马英九的命令或许应当视为一个有待深入研议的课题;研议如未成熟,新机构恐是宁缓勿急。

  再者,不论是否成立新机构,现有的“调查局”和特侦组必须拿出更多成绩,赢得更高的声誉,以事实证明自己的存在价值。如果当局对“调查局”和特侦组已不寄期望,试问,民众凭什么相信一定能够产生更优秀、更可信任的人员来组成“廉政署”,从而做出肃贪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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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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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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