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8日电 台湾《中央日报》网络报8日刊出社论《欲判无罪,何患无辞》说,台北地方法院认定二次金改与陈水扁“总统”职务行为没有对价关系,扁夫妇等21名被告全部获判无罪。消息传出,外界竞相抨击,就连民进党也不敢声援。法官衡刑用法需合乎法律义理,法院如此判决,完全悖离法理与政治现实。
文章摘编如下:
金改中陈水扁有没有决策权或是有没有对价关系?要看事实判断而不是从理论推定。
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钱案日前宣判,台北地院认定,金控合并并非“宪法”列举的“总统”职权,金控业者付给扁家的六亿多(新台币,下同)现款,也与“总统”职务行为没有对价关系,因此,陈水扁夫妇、金控业者等二十一名被告全部获判无罪。消息传出,外界竞相抨击,就连民进党也不敢声援。
归纳地院判决无罪的主要理由,不外:
第一、金控合并事项,并非“宪法”列举的“总统”职权,陈水扁被控犯行,既非“总统”法定职权,就不构成职务上收贿罪;
第二、人事权不等于政策决策权,不能凭“总统”有大政方针权力,就认定“总统”可以指挥所有行政机关或取代“行政院”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第三、陈水扁在国泰并世华案及元大并复华案,纵使确有施压、索贿,但无法证明对价关系,只是逾越法定职权,并不构成犯罪;
第四、无法证明扁家在国泰世华的钱是犯罪所得。
法官如此判决,完全悖离法理与政治现实。首先,本案重点不在于“总统”职权范围究竟多大?而在于“总统”的作为,是否逾越“总统”职权?触犯法律规范?陈水扁的作为就算不是“对于职务上的行为”收贿,但依本案的犯罪事实、型态及证据,显然不是“贪污治罪条例”中的“藉势藉端勒索财物罪”,就是同法的“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务罪”,怎么可以说,只要不是“宪法”列举的“总统”职权,就不构成犯罪?
其次,陈水扁有没有决策权或是有没有对价关系?要看事实判断而不是从理论推定。陈水扁向国泰金收取四亿元,既是事实,他数度要求“财政部长”支持国泰也是事实,结果国泰确实击退原先呼声较高的富邦金控;金融合并纵非“总统”职权,但陈水扁确实运用其影响力,干预“行政院”的政务,不只破坏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更严重败坏官箴,这些事实,铁证如山,怎么能以无法证明对价关系就一笔带过?
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法官明知“‘总统’享有的政治资源无人能及,只要他有干涉意愿,事不关大小轻重,无论合法违法,一旦‘总统’决意出手,实际上都会对该事处理过程及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明知陈水扁确有逾越“总统”法定职权的作为,但其结论居然是这些作为非属法定职权,所以不构成犯罪,这种理由如果成立,今后官员只要在法定职权之外,就可以堂而皇之的收贿;所有的官夫人更可以明目张胆的要钱,因为她们既非公务员,又没有法定职权,当然收贿无罪。
总之,我们认为,法官衡刑用法,绝对不能拘泥于法条形式文义,而是要合乎法律义理,否则就可能造成“宪政”的灾难,更将使社会的公平正义荡然无存,今后所有的贪官污吏,就都可以钻取法律漏洞,为所欲为。
参与互动(0) | 【编辑:程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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