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守门人(上)
结婚是不是两个人的私事?许多人认为当然是。但是从法律上看,不完全是。
结婚要有效力,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例如要达到适婚年龄,不能有近亲关系,有配偶的人重婚无效等等。离婚也一样;除非两人合意分手,否则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才能向法院请求离婚。而无论结婚或离婚,都要有证人,也要办理登记。套用钱钟书“围城”的比喻,想冲进城或逃出城,都要符合政府规定。
同时,结婚之后,众多法令赋予各种权利,施加各项义务,有民事的财产和名分,有税法上的差别待遇,也有婚外情的刑事责任。不论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还是社会的认知,城里的人就是和城外的人不一样。
简单的说,婚姻是国家的制度,除了情投意合的两人,还有设计这座围城,同时为它守门的政府。既然是国家设计的制度,为什么只有一男一女才能进城?政府根据什么道理设计这样的制度?这正是多元家庭宪法争议的核心议题。
为避免无休无止的争议,有论者(例如Michael Kinsley)主张让婚姻制度私有化(to privatize marriage),政府不再是制度的设计人和守门人。三个人要结婚可以,一个人和自己结婚也可以。政府不为同性婚姻核发证书,也不帮异性夫妻办理登记。政府退出婚姻制度,结婚真正是两个人(或几个人)的私事。论者认为这样可以根本解决同性婚姻的争议。
但从二○○三年美国麻州的案件开始,不论是传统婚姻的维护者,或是推动多元家庭的人,都没有提出这样的诉求。他们还是拥护政府认可的婚姻制度。不同的是,有人希望不论是一男一女或两男、两女都可以进城。有人则是努力把两男、两女挡在城外。法庭上,双方各自提出自己确信的真理进行辩论,虽然壁垒分明,但不失理性。综观十年攻防,法院多数认同多元家庭的主张,并对于禁止同性婚姻的理由,一一提出反驳。
一、婚姻的目的
首先是婚姻制度的目的。维护传统婚姻的人认为,结婚的目的就是繁衍后代。虽然不是每一对异性婚姻都生育小孩,但整体而言,异性婚姻的确是人类得以生生不息的支柱。同性结婚不能生育,不能实现婚姻制度的目的,因此不应准许。
法院多数意见认为,法律并未以生育能力或生育意愿做为结婚的前提要件。缠绵病榻奄奄一息的人,一样可以结婚。一方面,已经结婚的人,不会因为年龄或疾病不能生育而丧失婚姻的效力,或成为离婚的理由。另方面,同性伴侣也可以藉由第三人的协助,例如代理孕母等方法生育小孩。以不能生育作为拒绝同性伴侣结婚的理由,并不适当。判决指出,婚姻的意义在于相知相守的承诺,而非繁衍后代的功能,否则不能或不愿生育的异性伴侣也不能结婚。
此外,波斯纳法官(Richard Posner)指出,美国的同性伴侣收养超过二十万名小孩。而收养行为不但减少育幼院的院童人数,而且带给无力扶养小孩的怀孕妇女一线希望,不必担心生下小孩之后没有人扶养而陷入绝望,因而导致堕胎。从这个角度看,同性伴侣对于繁衍后代并非全无帮助。
二、养育小孩的最适环境
由同性伴侣抚养小孩,究竟是福还是祸?这是另一个争议的焦点。维护传统婚姻的人强烈主张,一男一女组成的家庭才能提供小孩最好的成长环境。他们并提出研究报告支持这样的论点。另方面也有研究指出,同性伴侣的家庭,同样提供良善的环境让小孩健康的成长。
法院认为,“异性家庭优越”的论证缺乏科学根据,往往只是传统的刻板印象。事实上,不让同性结婚,因而剥夺他们的子女享有婚姻制度所带来的优惠,才是影响子女成长环境的重要因素。此外,波斯纳法官还提出同性伴侣抚养的小孩,在学校可能面临的问题。他说,如果不许同性结婚,小孩认知自己的父母缺乏合法的婚姻,和别人不同,心中一定感到不安。但如果允许同性结婚,小孩可以向同学说明,他们的父母一样拥有合法的婚姻,一样得到政府的承认,子女心中的不安和同学的疑虑也可能化解。
判决同时指出,如果以提供小孩良好的成长环境作为结婚的条件,那么许多异性伴侣也不能结婚,因为有人是刑事罪犯,有人对小孩虐待、性侵、殴打或弃而不顾。因此,以父母性别做为判断子女成长环境的唯一标准,其实只是偏见。(摘编自台湾联合晚报 作者:赖英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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