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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报:贪渎案件罄竹难书 释放陈水扁后患无穷

2008年12月15日 09: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就陈水扁家族涉及的南港展览馆、龙潭购地、“国务机要费”及洗钱等四大案,台湾检察机构于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时十五分对外公布起诉结果,对陈水扁、吴淑珍等涉案人起诉并提请法院求以重刑。台湾“检察总长”陈聪明(左一)主持下午的新闻发布会,特别侦查组发言人陈云南(右一)向媒体介绍了侦查结果及长达二百零九页的起诉书基本内容,台湾检方依“贪污治罪条例”等罪将陈水扁等十四人提起公诉。 中新社发 刘舒凌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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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2月15日电 台湾《中央日报》(网路报)12月15日发表社评指出,羁押已满一个月的陈水扁,日前无保释放,再加特侦组没有具体求刑,不仅引起外界议论纷纷,也使得未来二次金改、机密外交及其它案件的侦办平添困难;可以断言,把陈水扁放出来,既不会使他悔改认罪,反而造成许多后遗症。

  社评摘录如下:

  特侦组在第一波侦结后,以陈水扁身为“总统”,非但无法为民表率,贪渎丑闻甚至流传国际,请法院“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对吴淑珍、陈致中、黄睿靓等人,也要求“从重量刑”,乍看起来,似乎颇能符合社会严惩贪污的期待;然而,罪证十分具体,却未具体求刑,不仅蓝营气得跳脚,一般民众也大惑不解。

  根据“检察总长”陈聪明的说法,陈水扁被诉的贪污治罪条例,最重可判无期徒刑,如果在第一波的起诉书中,就具体求处无期徒刑,对于后续案的侦办,就无“立即的实益”,所以特侦有组没有具体求刑。媒体则透露,是因为有“监委”巡查“法务部”业务时,提出“检察官在诉讼中,是扮演诉讼当事人角色,负责对起诉的犯罪事实举证,没有审判的职权,不宜具体求刑”的意见,再加先前部内早有类似主张;目前检察官又全面实施到庭公诉,所以“法务部”认为,在审理时求刑,会比起诉时求刑妥当精准。

  就事论事,“法务部”和检方的立场当然无可厚非,问题是这些理由如果都成立,为什么叶盛茂只不过是从犯,充其量也只是共犯,不久之前就被具体求刑了十年呢?换言之,除非今后所有其它的案件都能像这次一样,起诉时不再求刑,待审判庭辩论终结,再依审判情形对刑度表示意见,否则外界一定会批评检方是双重标准!

  法庭开释陈水扁的作法引起争议,原因也正在于此!地院合议庭以陈水扁并无逃亡、串证之虞,没有覊押必要,因此裁定无保当庭释放。纯就法理讲,法院能从严认定覊押的必要性,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当然值得肯定。不过,邱义仁、叶盛茂之辈,案情远较陈水扁单纯,也没有逃亡和串证之虞,为什么还要继覊押?难道交不交保?释不释放?完全靠运气?还是因人而异?

  更重要的是,陈水扁涉及的贪渎案件罄竹难书,目前仅是第一波而已,紧接着还有“二次金改”的收贿、私吞“机密外交”经费,再加传闻中的索取“国营事业”重大采购案佣金等,牵涉之广与A钱之多,较诸第一波的四案,更有过之而无不及。现在陈水扁释放,势必对这些弊案的后续侦办造成严重影响,一来许多人有所忌惮,不敢讲出真话,再者陈水扁也会透过各种管道,施加压力,有些人会因此拒绝出庭作证,有些人会不敢自首,使得真相更难查出,串供及湮灭证据更有可能。试问,合议庭在裁定前难道没有考虑这样的后果吗?真若因此使陈水扁的罪行得以隐藏,该由谁负责呢?

  总之,合议庭纵然可以不必考虑陈水扁释放后的政治效应,却不能不重视司法机关的核心任务即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无保开释陈水扁,就算言之成理,但在实务上既有争议,也不符合多数人对本案的认知与期待,更将使陈水扁诸多弊案的侦查增加困难,得失之间,不言可喻。

编辑:刘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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