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澳报:陈水扁恐惹外患罪 以其之道还治其身——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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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澳报:陈水扁恐惹外患罪 以其之道还治其身
2009年10月10日 16: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0月10日电 澳门《新华澳报》10日刊出署名富权的文章说,在政治领域,不要说陈水扁当政八年所涉违法的种种行为,就是在他被羁押之后,尤其是近两个月期间,就犯下了几宗极为严重的罪行,已涉嫌犯了“外患罪”中的“通谋丧失领域罪”以及“泄漏交付防务机密罪”。要控告陈水扁涉犯“外患罪”,其实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文章摘编如下:

  在台湾司法机关查办“扁案”的过程中,“检察署”特侦组屡建奇功。实际上,特侦组能够克服重重困难,成功地起诉陈水扁等一众案犯,并由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陈水扁、吴淑珍夫妇无期徒刑,自不待说了。

  就说前日中午台湾“最高法院”裁决判陈水扁抗诉成功,撤销台北高等法院继续羁押陈水扁的裁决,并将之发回高等法院再审之后,特侦组就针对“最高法院”提出的三条理由,在最短的时间内整理了非继续羁押陈水扁不可的五条理由,逐一反驳“最高法院”,并提出了陈致中仍有两个海外秘密账户未交代、陈家在瑞士的秘密存款有三十一亿元新台币等新事证,让高等法院全部采信,从而再次做出继续延押陈水扁的裁决,就可知特侦组的工作效率之高,办案态度之认真,搜证之充份了。

  因此,高等法院能在“最高法院”史无前例地直接撤销自己的裁定的情况下,拥有充分的理由和事证裁定继续押扁,维护了社会的司法公正和自己的司法尊严。

  然而,虽然特侦组在陈水所涉的“国务机要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览馆弊案、海外洗钱,以及介入金融机构人事,以募集“政治献金”为名收受巨额贿款等案件中屡建奇功,但似是仍有“顾此失彼”之嫌。那就是,特侦组至今尚未就陈水扁所涉的其它领域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

  或许,特侦组的任务只是侦查陈水扁在公务活动中涉及钱财的案件,其它领域的犯罪活动并不在其侦查职权范围之内,因而即使是明知陈水扁在其它领域也涉嫌犯罪,并也有心要予以侦查,但因受获授权所限,而只能是徒呼呵呵了。

  倘此猜测属实的话,台湾检察署就宜另行组建侦查任务编组,对陈水扁所涉其它领域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倘特侦组的侦办范围未受规限,检察署就更应倚重特侦组在经一年多侦查“扁案”的实践中,已很熟悉陈水扁的一系列活动规律,尤其是其反侦查能力的经验,指示特侦组一并侦查陈水扁在其它领域所涉的犯罪情况。

  实际上,在政治领域,不要说陈水扁当政八年期间所涉违反“刑法”的种种胡作非为了,就是在他被羁押之后,尤其是近两个月期间,就竟在光天化日之下,犯下了几宗极为严重的罪行。其一是公然声称自己是“‘中华民国流亡政府’前‘总统’”,及声称自己在位时是在为美国政府工作,接受美国在台协会的指挥,因而要求由美国军法庭来审讯他,这已涉嫌犯了“外患罪”中的“通谋丧失领域罪”;其二是在前日高等法院合议庭召开羁押庭时,他竟然泄露了“总统府”、“国防部”之间供“总统”在紧急时撤离的“万钧计划”部分内容,这已涉嫌犯了“外患罪”中的“泄漏交付‘国防’机密罪”。这两项罪名的侵害法益都是“国家”和社会,属于公诉罪,特侦组是有权在没有任何人按铃控告之下,就可主动自行进行侦查并予以起诉的。

  要控告陈水扁涉犯“外患罪”,其实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实际上,去年十一月四日,陈水扁首次羁押获释放后,向高等法院检察署,控告马英九触犯“外患罪”。他指马英九接受外国传媒问时,曾经提到台湾与大陆不是“国与国关系”,任内尽快完成和北京签署和平协定。马的说法是符合“宪法”规定的。但无论是按照国际公法还是按照台湾的法律,陈水扁所说的“台湾是美国的属地”,才真正的是涉嫌触犯“外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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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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