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涉外婚姻执行准择有改变——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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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涉外婚姻执行准择有改变
2009年10月26日 14:53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公共安全法律第94号规定,外国人在与意大利人结婚后申请国籍时,在授予国籍之日应该没有解除、取消或终止婚姻的民事效力,也没有与配偶分居。

  内务部向各省督府发布第0013074号通告,就相信法律的过渡提供一些明确的执行准则。尤其是,省督府在向申请人发出授予国籍的通知时,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在授予国籍之日的下列文件证明:婚姻补充文件和意大利配偶在世证明,因为配偶去世则意味着婚姻解除及其民事效力终止。

  此外,通告中还指出,如果民事状况官员或外交领馆当局在国籍授予之日前就已经知道配偶双方的分居或离异,尽管当时没有记录,但也要向民事权利管理中心、内务部国籍和少数民族管理局通报以便取消国籍的授予。(来源:意大利《欧洲华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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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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