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德国成立社团?——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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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在德国成立社团?
2009年02月06日 16:49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德国民间社会由无数社团组成,德国也拥有规范社团行为的完备法规。在德华人组成的学生会,同乡会,专业协会等,原则上都属于德国的民间社团。

  近来也有不少华人社团在遇到内部和外部纠纷时,求助于法律解决。以下简单介绍德国法律对社团组成及活动的一些基本规定。

  1.在德国,没有注册的协会是非法的吗?

  简单地说,协会就是一个有一定持续性的、有组织的、追随一个共同目标的自然人或法人群体。协会可以分成注册协会和未注册协会两种。

  有些人以为,只有注册协会才是合法的协会,而未注册协会是非法协会,这是一种误会。

  只要协会不违反德国刑法或宪法的规定,无论注册亦或未注册协会均是合法的,这两种形式的协会的唯一区别仅在于:未注册协会不象注册协会那样具备法律能力,也就是说,前者没有法人资格,因而也就不可能成为任何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2.德国法律对协会章程有什么要求?成立注册协会最少需要几名成员?

  成立协会首先需要设立协会章程,由此来确定协会的名称、成立目的、所在地、如何加入或退出协会、协会的机构、以及机构的任务与工作方式等等。

  同时章程也要确定,即将成立的协会是否应该是一个注册协会。注册协会需要有七个以上的成员才能成立。

  章程其实就是协会发起人之间签订的一个契约,按照德国民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段的规定,修改章程需经协会四分之三以上的成员同意。若要改变协会所追随的目的,则需全体协会成员一致同意。

  民法的相关条文规定了协会章程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同时,协会必须遵守的规定也可以是不成文的法律,比如,成员平等这一原则。

  3. 协会理事会的功能是什么?非协会成员可以担任理事吗?

  协会必须设立理事会(Vorstand),它可以由多个理事组成。理事会相当于协会的法定代理人。如果章程中没有其它规定,理事会由成员大会通过选举,以决议的形式任命,该任命也可以随时通过决议被撤回。章程中可以规定撤回任命的前提,诸如理事严重违反其义务,或理事没有能力主持协会的正常运转等。

  章程也可以针对理事会成员的个人条件作出规定,比如年龄、职业、会员史等等。如果章程就此没有规定,那么非协会成员也可以被推选为理事。如果章程不是另有规定,获得到会成员一半以上选票的候选人才能当选理事。

  理事会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对外代表协会参与社会活动,对内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原则上理事会全权代表协会,但是协会章程中也可以规定理事会的代表权受到哪些限制。

  4.协会可以规定一人多票吗?

  一般情况下,协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表决时,每个成员各有一票。如果有成员的权利受到限制,该成员可以因此起诉。如果这种限制所涉及的是成员大会的决议,该成员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判定决议无效。

  但是,协会章程也可以授予某些成员一定的特权 ,比如协会发起人,以保证他们对协会的影响大于一般成员。例如,章程可以规定他们有一票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对协会的决议享有否决权。

  5. 理事会和成员大会的关系是什么?

  协会的最高机构是成员大会,只要章程中没有其它规定,协会的任何事宜均由成员大会通过决议来决定。通常,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章程应该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召集成员大会。此外,如果为保证协会的利益有召开成员大会的必要,理事会也可以随时召集成员大会。

  6. 如何召开紧急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也可以应少数成员的要求而召开,协会章程可以规定对“少数成员”的定义。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能要求召开成员大会的“少数成员”需达到全体成员人数的十分之一。

  如果理事会拒绝召开大会的要求,“少数成员”可以向初级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法院授予“少数成员”直接召集成员大会的权利。

  成员大会的议题应该在召集大会的通知上注明,大会决议需要经到会成员的多数同意。

  7. 注册协会在法院登记,那么协会归法院管吗?

  协会所在地的初级法院主管协会的登记注册,除此以外,它基本不介入协会的活动。

  只有在以下几个极少数例外的情况下,法院才会直接介入协会活动:在协会没有理事主持工作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任命临时理事;应“少数成员”申请,法院可以授权召开成员大会;当注册协会的成员人数减少到三个以下时,法院可以取消该协会的法人资格。(摘自德国欧览在线;作者:胡洁瑶)

编辑: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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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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