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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回应“行政垄断”质疑 再提融合办法

2008年08月07日 10:05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四企业诉质检总局行政垄断”追踪

  8月1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对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提起诉讼之后(相关报道见6日B10),质检总局分别在本月2日和6日两次约见企业代表和律师,并回应“质检总局行政垄断”的质疑,称质检总局推行的电子监管码平台并不是垄断的,而是开放的。

  质检总局再提融合办法 企业称无法操作

  记者昨日从四家防伪企业和代理律师周泽处获悉,昨日上午,参加第一次约见的质检总局执法督察司副司长严冯敏,再次代表质检总局,与总局下属的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秘书长与副秘书长2人,以及四家企业的代表进行商谈。

  四家企业在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这一天,对国家质检总局提起了诉讼,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业务,经营内容与上述四家企业相同,因此四家企业面临不公平竞争环境。四家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

  在8月2日第一次约见中,四家企业提出两个解决方案,要么质检总局终止违法行为,要么让中信国检将大家全部收购。

  据4家企业之一的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信)代表介绍,昨日,质检总局代表表示,电子监管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大家都可以融合到中信国检的平台之中。兆信代表称,质检总局现在这个看似不影响当前利益格局的建议,实际上无法操作,利益分成是最大问题。

  工商登记显示质检总局间接持股中信国检30%

  据企业方面称,国家质检总局在中信国检中拥有30%的股份。今年4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刘德平表示,质检总局此前的确参与了监管网的研发和技术平台设计等工作,但是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在中信国检公司不拥有任何股份。

  记者昨日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查询电话12315的指引,在www.mingsuo.com网上查询注册资料,注册号为023460的“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外资开业。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网络及通信产品的技术开发;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和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代表人(负责人)为陈晓颖。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

  记者又在咨询该网站如何查询股东构成后,通过收费短信,向106612315查询,得知中信国检的股东中,“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信息中心,投资额1800万元”。即仍为30%的股份。

  记者5日和6日分别向质检总局新闻办发送了采访提纲,尚未收到回复。

编辑:段红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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