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后悔权”考验消费者诚信度 ——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IT新闻
    网购“后悔权”考验消费者诚信度
2010年05月16日 19: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广州5月16日电(郑俊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目前已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其中由“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的新规定引起外界广泛讨论。新《消法》为买家增设的“后悔权”让不少网友拍手叫好,而不少商家却表示出了自己的担忧,认为新增的“后悔权”缺乏监管制度,仅凭消费者的诚信度来支撑会使商家处于劣势地位。

  根据《消法》原第九条显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笔者在修订稿中发现,《修订》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据某网络平台近期发起的一项关于网购、电视购物30日退货主题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5175位网友中有超过六成网友对于30日可退货规定表示支持,不过同样有过半网友认为这一规定不能真正执行。

  网友“天外飞仙”说:“我已经在网上买过好几次假货了,如果能增设‘后悔权’,消费者的权益就有了更多的保障,这样网购也购得安心、放心了。”

  有一位网友在网上留言表示:“新增的‘后悔权’极大的考验着消费者的诚信度,对于怎样才算‘影响商品再次销售’,这种界定很模糊,到时必然引起纠纷,总之我觉得新增‘后悔权’出发点是好的,但实施起来没那么容易。”

  对于“后悔权”,电子商务业界普遍表示支持,认为公平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吸引人们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物。但他们同时对条例如何在既保证消费者利益又保证商家利益等方面表示担忧。

  “平时经常遇到一些胡搅蛮缠的顾客,新规定无疑给这些稀奇古怪的顾客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到时候真的会‘剪不断理还乱’啊!”在网上开店已有两年之久的郑小姐表示了自己的担忧:“是否正确行使‘后悔权’很大程度上依赖顾客的诚信水平,没有相应的监管制度,如果买家买回去是一件商品,退回来是另一件商品,怎么办?”

  有律师表示,此项规定的推出将起到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这实际上是给了网购消费者重新选择的机会,不过,他同时表示,这对于电子商务市场将会有比较强的冲击,电子商务公司和卖场都应该提前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新《消法》如果增加非现场购物“后悔权”一项,必然对网购市场产生巨大影响。

参与互动(0)
【编辑:唐伟杰】
    ----- IT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