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日前宣布,对英特尔处以10.6亿欧元(约合14.5亿美元)罚款,理由是该公司违反了欧盟的反垄断法规。欧盟委员会同时要求英特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欧盟反垄断部门经过调查认为,英特尔曾通过给电脑生产商提供回扣等方式,对主要竞争对手超威半导体公司(AMD)进行打压,试图将其挤出电脑芯片市场。欧盟对英特尔的罚款之大史无前例,甚至超过了其去年给美国微软公司开出的8.99亿欧元的罚单数额。
就此,应该可以不难看到,欧盟自去年对微软垄断行为作出巨额罚款之后,今年再次认定英特尔公司相关商业回扣行为违反欧盟反垄断法规,并施以史无前例的重罚。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欧盟执法部门对垄断行为的毫不留情与严刑峻法。就此,对反垄断法刚实施不久的我国反垄断而言,其中或许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首先,就欧盟对英特尔商业回扣行为性质的定性来说,从相关的报道中可以明确了解,欧盟之所以会对英特尔处以如此的史无前例重罚,其中原因并非是英特尔公司是否给予电脑生产商回扣,而关键是在与回扣捆绑的附加条件。即英特尔公司在给付回扣的同时,要求电脑生产商不用、少用或迟用自己唯一的竞争对手(AMD)的电脑芯片产品。所以,就此认定英特尔公司行为是利用自己的市场统治地位,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因而在此不难发现的是,欧盟对英特尔公司行为性质的认定,始终是站在相关商业行为是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角度来衡量并作出处罚的。所以与之相比,对欧盟的如此反垄断执法思路,对国内的反垄断机关执法来说,结合国内具体市场情况,其在相关市场行为性质认定、如何作出相应处罚,以保证市场竞争公平有效方面,想其中应该有着相当的借鉴意义。
还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从相关报道同样也能发现,欧盟反垄断部门认为,由于英特尔以商业回扣作为附加条件,在2002年至2007年期间,要求电脑生产商不用、少用与迟用竞争对手的电脑芯片,使消费者在市场不能充分享受公平竞争条件下本应有的选择权益,结果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相关合法利益。在此,同样可以发现,欧盟执法部门在进行反垄断调查与处罚时,消费者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始终是反垄断部门在认定相关市场行为是否构成垄断时,所要考虑的一个主要与重要因素。
所以,也许应该显而易见,无论是欧盟在去年对微软相关市场行为的认定与处罚,还是这次对英特尔所施以的史无前例重罚。其中欧盟反垄断部门所遵循的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权益的执法理念,或许对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有着一定的借鉴与启示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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