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或进口超出环保期限的电子信息产品需担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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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或进口超出环保期限的电子信息产品需担责
2009年12月01日 13: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2月1日电 为帮助企业确定其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进一步做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工信部日前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通则》。有关专家对《环保使用期限通则》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时指出,生产或进口超出实际环保使用期限的电子信息产品将承担法律责任。

  专家称,《环保使用期限通则》的性质是行业指导性技术文件,本身不作为判定企业标识环保使用期限正确与否的依据。但是,根据《环保使用期限通则》或其他方法确定并标识在相应产品上的环保使用期限,若超出产品的实际环保使用期限,则生产者或进口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同时表示,《环保使用期限通则》适用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内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SJ/T 11363-2006规定的限量要求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产品无需确定环保使用期限,所以《环保使用期限通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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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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