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解释:亲朋好友间互传淫秽视频不属犯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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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解释:亲朋好友间互传淫秽视频不属犯罪
2010年02月26日 08:52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日,江门市中级法院对恶意有偿传播淫秽电影近千部非法获利近300万元的黄某进行一审判决,市民在对黄某从大学生沦落至制黄造黄“大鳄”惋惜之余,不禁产生疑问,传播淫秽视频就一定犯罪吗?传播的数量为多少就定罪?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发送淫秽视频是否违法等问题进行热议。记者就上述热点问题采访了江门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

  江门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的司法解释和地方行政法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传播淫秽视频数量内容虽有所涉及,但具体数量并没有明确。目前,国内有媒体报道,传播10个以上淫秽视频即定罪。

  春节假期,不少市民在家休息,夫妻之间、男女朋友之间甚至是同性好友之间传上10个、20个淫秽视频,究竟够不够得上定罪?江门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在接受媒体访问回答类似问题时明确指出,亲朋好友之间“传播”淫秽信息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江门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要有两个要件,首先是要求在公共的场所进行传播;其次是情节严重,比如多次传播、数量比较大、传播人数比较多,甚至后果比较严重。如果是春节黄金周期间,无聊之下,一般的朋友之间、夫妻之间、亲属之间互发淫秽视频,一方面不属于公共领域,另一方面数量、人数、后果都不会太严重,检察官认为这种情况不按犯罪处理。

  亲朋间“传播”属道德范畴

  亲朋好友之间的“传播”之所以加上双引号,是因为“传播”从说文解字上理解,应向公众传播、向外面传播、向社会范围传播。如果亲朋好友之间、同事之间互发一点品位不高的视频,互相调侃“找乐子”,如此只能认为是个人道德品德、情趣不高,不能把市民道德范畴规范内容都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 (记者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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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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