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息应与垃圾短信区别对待——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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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信息应与垃圾短信区别对待
2009年07月17日 09:16 来源:信息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每天限制发送1000条短信就能制止垃圾短信的盛行?对此,有的专家支持,有的专家质疑。不过大部分专家都同意,目前商业信息有必要与垃圾短信区别对待。

  质疑1:垃圾短信应加以分类

  什么是垃圾短信?枪支弹药色情赌博固然是垃圾短信,但售房售车卖保险的商业信息则因人而异。几乎所有接受采访的电信专家都一直认为,在根治垃圾短信的过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必须清晰定义何谓垃圾短信。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剑桥大学博士曾剑秋认为,在明晰了什么是垃圾短信以后,实际上垃圾短信的治理并非难事。但定义垃圾短信不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来进行文字定义,而是由用户自己定制短信的个性化服务。比如在发送广告短信前,可以先征求用户是否接受这一类型的广告,用户可以回复“是/不是”或相应的代码。如果用户拒绝回复或回复了不定制,那么就不应该再向这名用户发送该类广告。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阚凯力认为,手机不是广告平台,这与电视、电台的性质并不相同。电视、电台的收入主要依靠广告。但移动运营商的收入并不是依靠广告,而是依靠话费和数据业务收入。因此,消费者如果需要订购相关信息可以向运营商免费订购。

  资深电信业分析师付亮则表示,垃圾短信治理有误区。最大的误区在于将商业信息和垃圾短信混为一谈。目前国内运营商并无商业信息通道。本来短信具备媒体性质,因此应该在监管控制的情况下去传播。

  质疑2:限发令作用大不大?

  电信专家舒华英认为,如果短线“限发令”真的实施,对于希望发送商业信息、垃圾短线广告的商家和个人而言,实际上的作用并不大,“最多只是进一步制造了发送时的麻烦罢了。”舒华英认为,真正希望发送垃圾短信的用户大可以透过不断换卡以达到规避制约的目的。

  舒华英认为,从监管的角度而言一刀切的“限发令”比不上“实名制”有效,原因是实名制实施后,可以大幅度降低对“点对点”垃圾短信制造者的投诉处罚成本。不过目前国内大部分省份的运营商尚未实行实名制,又或者虽然实行了实名制,但没有与公安部联网,因此效果不大。

  质疑3: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有业内专家和律师表示,应该谨慎对待正在研究的“限发令”。曾剑秋在博客上批评,监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实际上是设定所有用户都是垃圾短信的潜在制造者,将枪口对准了所有的用户。曾剑秋认为,该管制办法没有考虑信息通信技术本身或者说首先是为人类社会带来福祉的事实,鼓励与支持多发送短信而不是限制短信发送的数量才是其本质工作。

  付亮同意曾剑秋的观点,并认为就用户角度来讲,花钱购买服务就应该享受相应的权利。如果确实需要限制,那就需要在用户享受服务之前给予充分的信息说明。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法律委员会主任蔡海宁亦认为,“限发令”出发点和本意是好的,但透过这种一刀切的方法而没有透过提高技术手段来限制垃圾短信,而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未免矫枉。

  不过阚凯力教授则非常支持限发令的做法。他认为透过“分类”等方式确实可以控制垃圾短信,但如果连源头都控制不住,谈分类是有误的。

【编辑:王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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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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