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谨慎赋予运营商扫黄“执法权”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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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谨慎赋予运营商扫黄“执法权”
2009年12月08日 09:10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手机色情信息的严重性,得到了央视极大的重视,连篇累牍、穷追不舍地予以报道。随后,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也开展了专项行动,掀起了一场波及甚广的“手机扫黄风暴”。舆论监督认为,电信运营商与色情网站存在着复杂的利益链条,因而放纵色情信息泛滥。而运营商辩解说,现在的电话诈骗也很多,难道我还要为骗子用了电话而负责吗?其实,运营商的确从色情网站的存在中获得了流量费甚至分成,但这些收益占不到总收入的万分之一,与其要承担的风险也是不成比例的,因而我相信运营商并不存在放纵色情信息泛滥的“主观故意”。但是,作为网络通道的提供者,运营商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治理,又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治理行动开出的“猛药”,首先是一律暂停手机WAP业务的代收费,不分青红皂白,把色情非色情的全都一锅端了再说。这一招够“狠”,但挂万不漏一,无非就是损失点经济利益。其次是要求运营商建立手机WAP网站监测系统,加大对WAP信息服务业务和信息内容的审查力度。后面这一招就有点敏感了,你想想,电信运营商是企业,由它来监测、审查信息内容,是不是有越俎代庖之嫌?

  “扫黄打非”是谁的职责?公安部门,执法机关,反正不应该是企业。然而,要求电信运营企业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拦截、过滤色情淫秽等非法信息。按照我的理解,这实际上是赋予了电信企业一定的“执法权”。问题是,电信企业不是国家机关、政府机构,是否有权通过技术手段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查、过滤?答案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文的规定。

  一位监管部门人士开诚布公地说,我们也希望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出台法律,明确电信企业的责任。据说,美国就有一个《国外情报信息监察法》,赋予了AT&T等电信运营商采取技术措施过滤不良信息的豁免权。照此逻辑,我国也可以依样画葫芦,这样电信企业“扫黄打非”也就不存在法律障碍了。

  如果法律并未赋予企业这样的“执法权”,按照常理,“扫黄打非”就应该由公安部门来管,发现色情网站、黄色信息后,再通知运营商予以删除、查封。问题是,偏偏是色情网站又狡猾得很,变化IP地址易如反掌,钻漏洞比耗子还厉害,事后打击根本就是无济于事。然而,要搞事前预防,那就必须建立一个过滤拦截的技术系统,给所有的手机网络加个罩子。这个过滤系统如果由公安或者电信监管部门来搞,那就相当于在高速公路上设了个检查关卡,不但会降低运行效率,还要配上为数不少的公务员。交给企业来处理,自然是最为现实的选择。

  那么,如何保障企业认真履行这一审查责任,而又不肆意侵犯公众信息的隐私权?如果真要兼顾这两点,恐怕还是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对其合法性提供支撑,另一方面也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

  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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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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