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开心网”之争将提升网民体验——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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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商报:“开心网”之争将提升网民体验
2010年02月03日 10:18 来源:北京商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两大开心网对簿公堂,是互联网激烈竞争不可避免的结果。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开心网和千橡开心网之间的竞争,都将有益于提升用户体验。

  在业界看来,法律禁止模仿的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尽管开心网说千橡开心网用了它的创意、经营方式及经营理念等等,但这些本身都不是知识产权要保护的东西,这些东西大家都可以拿来用,成为竞争的一个资源。清华大学副教授吴伟光指出,知识产权是规避竞争的,但是规避的目标是为了长期、更好地竞争。市场竞争必然导致商业模仿,要注意的是模仿本身不应该是原罪。虽然大家都更喜欢原创,不喜欢模仿,但是,只要这种模仿不违反法律法规,都是允许的。

  据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假冒,其核心一点就是造成混淆和误认。如果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认,被告就没有利用原告的商誉,本身就是正当的竞争。针对网站的服务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比一般的商品或服务要小得多,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消费者同时找到两个网站进行比较的难度比一般商品或服务要小得多,一般的两个商品或服务不太可能同时放在一起让消费者进行比较,但是网站就不同了,例如搜索到原告和被告两个开心网,分别点击进去就可以进行比较。第二个方面,与购买商品时买错了交易随即结束不同,网站服务建立在长期登录使用的基础上,一次登录发现错了以后就不登录了,对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都没有太大的影响,构不成混淆误认。

  此前,两个开心网都是封闭的。到目前为止,千橡开心网注册的用户有3000多万,说明其有一个固定稳定的服务模式,有自己的商业信誉,如果它没有这个商誉,消费者一上去就会发现它是假的并会去找一个更好的开心网站。此外,如果在未来的一些时候这两个开心网各自有各自的经营模式或者商誉,原则上它们有相互避让的义务,在宣传和推广的时候,要强调自己是哪个开心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教授李明德表示,本案中所指的不正当竞争,主要针对的是商业标识的问题,包括域名、商标、企业的名称、服务的名称,一概都属于商业标识。尽管域名好像有一定的技术性,但是很多关于域名仲裁的案件,实际上适用的还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就是从公众角度看是不是有混淆的可能性。所以商业标识不能仅仅是从图形的角度,而是要综合考虑音、形、意等方面的区别。

  对于两大开心网之间的域名纠纷,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即使域名和驰名商标发生了冲突,都不是简单地把域名理所当然地排除掉。而在一般情况下,合法注册的域名都是允许使用的,除非被用来做一些违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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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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