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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报:液晶彩电“三包”存在两大漏洞

2008年07月21日 16:41 来源:市场报 发表评论

  日前,哈尔滨市质监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在发布今年第5号质量警示时透露,平时在受理液晶彩电申诉时,发现消费者不少正当诉求得不到满足,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修订彩电《三包规定》。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液晶彩电时,应详细了解厂商承诺的“三包”具体内容,包括整机和主要部件“三包”期限。

  液晶电视不是彩电?

  现行《部分商品三包责任规定》明确,将“彩色电视机”列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第一批)》,但消费者在要求依照《三包规定》对液晶彩电提供售后服务时,却经常遭到厂家或商家的拒绝,理由是《三包规定》施行于1995年,当时市场上尚无液晶彩电。

  有的厂商辩解道,《三包规定》目录中的“彩色电视机”,只限于传统显像管彩电而不包括液晶彩电,一句话:“液晶彩电不是彩色电视机。”“12365”认为,经营者的上述理由是不正确的。彩电是商品种类的名称,凡具有彩色显像功能的电视机均是彩色电视机,以《三包规定》的施行时间,来划定彩色电视机的范围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不符合生活常识。液晶彩电是彩色电视机,应当适用《三包规定》。

  液晶屏不属主要部件?

  依据《三包规定》,彩电的“三包”有效期为整机1年,主要部件3年。目前质量申诉中争议很大的问题是,液晶屏是否属于“主要部件”?因为这个问题直接决定了价格昂贵的液晶屏可享受一年还是三年的“三包”服务,对消费者权益影响很大。

  从对液晶彩电功能实现的重要性和在整机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重两方面来看,液晶屏显然应当属于“主要部件”。然而在目前,要认定这一点却存在法律障碍:《三包规定》明确列明彩色电视机“主要部件”包括显像管、行输出变压器、高频头、集成电路。显然,上述主要部件都是针对显像管彩电的。

  “12365”日前指出,尽管《三包规定》无法满足现在液晶彩电的“三包”需要,但在相关条文修改之前,现行规定仍是处理液晶彩电质量申诉的法律依据,并依据经营者对液晶屏的“三包”承诺进行处理。

  (马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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