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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尼康诉浙江尼康侵犯商标权 反陷被动

2008年12月26日 09:0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表评论

  今年9月,专门生产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的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尼康公司”)被日本尼康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告上了法庭。结果浙江尼康公司的律师发现,日本尼康公司“设局”将起诉地点移到了上海。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双方的商标权纠纷由浙江金华市中院审理。

  今年9月底,浙江尼康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日本尼康公司状告其侵犯了商标注册权,要求浙江尼康公司停止使用“尼康”商标和含有“尼康”字号的企业名称,同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浙江尼康公司对此感到不可理解,称早在2002年,当时还是浙江金华市五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的浙江尼康公司已获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了“尼康”图文商标。同时,日本尼康公司在照相机等光学产品领域发展,浙江尼康公司则专门生产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双方的业务没有交叉。

  在应诉后,浙江尼康公司透露说,发现日本尼康公司在取证时制造了一起虚假消费事件,即先购买了2辆浙江尼康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并低价卖给上海奉贤区的一家车行,随后找来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陪同到该车行购买浙江尼康公司的产品,从而证明“侵权行为地”在上海,起诉时日本尼康公司将那家车行列为了第二被告。

  近日上海高级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所谓的第二被告本身虚构,其住所地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上海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管辖。

  多次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刘春泉律师告诉记者,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比较强,而我国有部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地方保护现象,因此跨国公司在发现知识产权被侵权后,往往希望尽量能将案件移送到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法院管辖,因为他们相信这类法院专业水平较高而且判决相对公正。不过刘春泉指出,通过制造虚假的管辖权连接点来达到将案件管辖争取到上海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说是弄巧成拙。(王文嫣)

编辑:刘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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