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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立手机因存招牌歌曲《最美》判赔羽泉2.7万

2008年01月13日 03:50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金立手机因内置了“羽泉”组合的招牌歌曲《最美》,被羽泉告上法庭。东城法院昨日宣布,一审认定金立手机生产商侵权,赔偿2.7万元。羽泉称判赔数额过低,将提起上诉。

  羽泉请求赔偿54万余元

  胡海泉、陈羽凡起诉称,他们于1999年创作并演唱了专辑《最美》,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去年6月,他们发现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府井分公司销售的金立H6手机产品中,内置了以MP3格式复制的单曲《最美》,涉嫌侵犯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羽泉通过公证方式购买了该型号的手机产品,并开具了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经查,手机为深圳市金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生产。

  羽泉认为,3家单位未经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大量复制《最美》,销售侵权手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再制作和销售涉案手机,移交或销毁侵权手机,并赔偿54万余元。

  金立称此举系代理商所为

  庭审中,被告之一的金立公司称,将《最美》内置手机是公司在北京的代理商所为,公司并不知情。代理商负责人出庭作证,称《最美》是从百度网站上下载的,与金立公司无关。为证明自己没有侵权,金立公司还当庭出示了其生产的该款手机。经勘验,该手机内不存在《最美》。但羽泉的代理律师认为,代理商与金立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证言不可信,当庭出示的手机中的歌曲可能已被删除。

  法院认定金立公司侵权

  法官审理后认为,生产商、代理商、零售商均有实施存储《最美》行为的可能。金立公司有义务证明其未侵权。代理商与金立公司有经济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自然减弱,在现有证据条件下,无法排除金立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金立公司在生产手机中附带存储功能,以此吸引消费者,实现更大的收益,更应注意是否侵权。

  羽泉代理律师指责金立公司侵权,但该公司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应判定其侵权。法院根据情况,判定金立公司赔偿2.7万元。北京九大洲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及王府井分公司,购货渠道正当,不承担赔偿责任。羽泉认为判赔数额过低,表示将提起上诉。(记者陈俊杰 通讯员杜丽霞)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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