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网络暴力第一案背后的法律漏洞(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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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网络暴力第一案背后的法律漏洞(2)
2009年01月23日 14:07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

  不管怎样,这场战争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迅即推上2008年度最热门语词的顶峰,也引发了徐娟的深刻思考。在她接手此案之后,就注定了她必然要为这些与网络有关的新生事物作出法律的判断和定义。

  其实,对于“人肉搜索”的争论从民间到官方一直都在进行中。此前,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由于在楼市低迷时曝出“开发商低成本销售将被处罚”的观点,被网民发出“追查令”,并使用“人肉搜索”搜出其名烟、名表等的证据而最终被查办。

  之后,针对“人肉搜索”反腐的话题升温。在上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会议组成人员在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下称《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时,也围绕包括该话题在内的网络侵权进行了讨论。

  “我们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并没有对‘人肉搜索’予以全面否定。”徐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人肉搜索”其实就是一种工具,关键要看如何使用和看待它,如果利用它去搜索别人的隐私,并进一步利用隐私对人进行伤害,显然就是失当的。“因为搜索对象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所以需要监管部门对其加以规范”。

  就“网络暴力”,徐娟认为,这个词语的出现是王菲针对自己受害而专门使用的,他认为网民的行为已经对其构成了严重威胁,是一种暴力行为。“但是法律层面并不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徐娟对该词语的定位就是网民在网络语言和文字上对他人构成损害的过激行为。

  徐娟认为,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监管体制的不完善,“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等引发的负面效应更多地需要网民自律。

  完善监管机制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网站上的信息,只要有人提出来其中有侵权内容,网站作为管理者就应及时监督、进行梳理,并及时删除确有侵权内容的信息。

  “其中有一个要件就是权利人提出,并且网站已确知侵权信息存在。”徐娟告诉本报记者。

  《草案》将网络侵权纳入了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其三十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分组审议时,有委员、代表提出,现在网络伤害经常发生,建议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伤害的范围、内容及处罚写得更明确一些,约束力更大一些。也有委员、代表提出,草案也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侵权的情况作出规定,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

  在该案中,王菲认为天涯网、大旗网和张乐奕都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并以此为由诉诸法庭。朝阳区法院对其进行了分案审理,最终判决大旗网、张乐奕败诉,天涯网胜诉。

  具体审理了此案之后的徐娟对网络管理也表示出无奈,“目前为止,对于网民行为尚无特别明确的规定。而要管理网民行为,除非实行网络实名制,这种做法又是有违网络自身的使用规律的。”她告诉记者。

  因此,徐娟寄希望于监管部门完善监管机制。她在结案之后即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寄送了相关司法建议函,称“这三起案件由于涉及‘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热点问题而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在审理中,我院发现在互联网管理和网站经营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须相关主管部门加强规范和引导”。

  徐娟认为,张乐奕的网站“北飞的候鸟”注册于去年1月11日,注册后即开始提供服务,但是直至4月2日才申请备案,4月23日获得批准。“该网站在长达103天的时间内脱离了监管部门的监管”。

  同时,她认为,网民通过搜索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中的隐私等细节并予以公开,容易对后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造成损害。而“网站对网民言论内容的审查仅限于一般的、随机的、应投诉的事后审查,而此时侵权事实往往已经发生”。因此,她建议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网民言论进行适时监管。并且要对“人肉搜索”等新生事物保持高度关注,并加强引导。(袁场)

【编辑:刘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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