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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反垄断法》破解维权四大困惑

2008年08月01日 10:51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评论

  行业协会能否组织价格联盟

  现 象

  价格联盟,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儿。早在几年前,国内九大彩电企业就曾结盟深圳,以同行议价形式共同提高彩电零售价格。其后,市场上又出现了空调价格联盟、民航机票价格联盟等“联盟组织”。

  2007年,国内消费市场上各种价格联盟频频“亮相”,许多人对此记忆犹新:6月份,14家乳品企业在南京签署“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约定取消特价、捆绑销售等促销方式;7月份,国内多家知名方便面生产企业宣布集体涨价;8月初,20多家中式快餐企业在“中国快餐联盟”的召集下宣布提价……在这些“齐步走”的集体性涨价行为中,一些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甚至“组织协调”的作用。

  行业协会,能不能组织“价格联盟”?

  解 读

  企业涨价本无错,但若以价格联盟的形式串通涨价,这就属于价格垄断的违法行为了。对于串通涨价的行业协会该受到怎样的处罚,我国过去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今,《反垄断法》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今后,任何行业协会均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比如组织所谓的“价格联盟”。如果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则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有关行业协会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甚至可以依法撤销其登记。这意味着,消费者遏制行业协会串通涨价以维护自身权益从此有了强大的法律后盾。

  企业“排他性经营”,是不是合法

  现 象

  “由于电话线路是在建房的同时就铺设好的,所以开发商当时签了哪家,业主就只能被动地使用哪家,根本没有选择权。”刚搬进某新建小区的陈先生最近一肚子火。

  今年1月份,陈先生搬进了新家,并为新家申请安装了固定电话和网络宽带。可在随后近半年时间里,陈先生家的电话和宽带经常出现各种问题。为此,陈先生起了更换通信服务商的念头。然而经过咨询他得知,虽然自己所在的小区也属于其他通信服务商的线路覆盖范围,但因为小区开发商已经与某一通信服务商签订了“排他性经营协议”,所以自己根本就没有选择权。

  开发商能否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选择一家通信运营商签订协议、铺设管线?这种做法,究竟合不合法?

  解 读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与某个通信运营商达成排他性协议,独家垄断小区的固定电话或宽带业务,属于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这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构成了侵害。

  《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对于此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反垄断法》明确禁止其从事七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

  本地商品,该不该受“特别保护”

  现 象

  对于地方保护主义这个词,人们并不陌生。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但其表现形式往往大同小异:有的地方政府发布地方性法规、文件,强令或变相强令本地企业只能销售、购买、使用本地产品,或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提供的服务;有的地方政府对进入本地的产品采取歧视性政策,设关置卡多收费;有的只给本地企业某些优惠和补贴,使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的竞争处于不同的起跑线上。

  例如,某县曾成立一个商品流通秩序整顿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解决“县属企业产品在县内市场占有率偏低的状况”。为确保全县保护地方产品工作的开展,该县甚至从工商局、税务局、城建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县里的各乡镇还成立了当地优质产品销售分公司,负责销售本地产品。

  解 读

  对本地商品予以“特别保护”的做法,剥夺了外地企业公平竞争的权利,让本地企业得到了支配市场的垄断地位。从长远来看,它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使地方企业最终丧失竞争能力。为此,《反垄断法》明令禁止此类行政性垄断行为。

  比如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违反前述规定的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

  发现涉嫌垄断行为,应当向谁举报

  现 象

  经济生活中的垄断行为,常让中国百姓苦恼:

  手机话费高昂,单向收费久呼无应;一些涉及民生的公用事业产品、生活必需品价格说涨就涨;就连一些行业协会也掺和到涨价中来,联合业内企业搞价格联盟;还有一些行政性垄断更是错综复杂,不但扭曲了市场价格,也破坏了竞争秩序。

  今天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实际上已对当前市场中存在的几类主要的垄断行为大声说“不”,这些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性垄断等。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若认为某些行业存在涉嫌垄断的经营行为,有没有权利举报?又该向谁举报呢?

  解 读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对于涉嫌垄断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权向专门设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对涉嫌垄断的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法律同时还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否则,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链 接

  还有哪些经营行为涉嫌垄断

  1、“宽带限时”,合不合理

  近来,两大固网运营商将目光瞄准了宽带增收。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目前都在各地积极部署扩大宽带限时收费的业务,未来将取代包年和包月收费办法,并在全国逐渐推广。这意味着,电信用户缴纳年费后无限时使用互联网的做法,将来可能不复存在。

  2、手机漫游费,何时消失

  因手机漫游费带来的高额话费支出,如今已被许多人深切体会。近几年,从欧洲开始,北美、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着手取消手机漫游费。而在我国,为消费者所诟病的长途漫游费何时能从手机收费单上消失,已成为关注的焦点。

  3、退票手续费,能否取消

  前不久,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董正伟律师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他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发改委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这也是国家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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